作者:邓辉林
一名涉嫌劫杀出租车司机的19岁少年,其年龄却因为办案民警为其办理假户口,在公安机关的卷宗上被记录为17岁。这一改动对犯罪嫌疑人来说生死攸关:因为按刑法规定,年龄不足18岁者将不适用死刑。(4月28日《新京报》)
没想到,继看守所内发生“躲猫猫”游戏致死被羁押者的事件后,现在连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也在“躲猫猫”了。更让人惊诧的是,这出犯罪嫌疑人年龄“躲猫猫”的游戏的幕后主角,竟是由负责抓捕犯罪嫌疑人的当事警方人员。通过这一事件,笔者关注的是,如何在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专业性、保密性与其应受社会监督的公开性之间取得平衡?
不可否认,一些特定行政机关,因为事涉办理重大案件、国家信息安全等敏感事项,确实有对其部分工作进行加密、保密的需要。因此,这些行政机关和部门的部分工作,往往也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之列。但保密的范围应该严格被限定、逐步缩小,而不是被逐渐扩大或者继续维持原有范围,这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也可找到依据,因为第二章“公开的范围”第九条就说: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对于被劫杀出租车司机的亲朋好友来说,公安机关办案过程自然也在上述应当公开的信息之内。但这一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疑点,是被害者妻子在公安机关未告知其相关信息的情况下,由自己在对照案件新闻报道和检察院起诉书后察觉的。无疑,办案机关没有尽到相应的信息公开和告知义务。
因此,笔者建议,特定行政机关需要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行政执法的依据、过程、结果等信息,这本身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
□邓辉林(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