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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振龙:为排污企业保密是否环保潜规则

  作者:司振龙

  黑龙江省近日召开2009年全省环境执法暨应急管理工作会议,邀请10余家媒体参会,而对那些企业仍在违法排污等情况却一概“保密”。部分记者对此难以理解,愤然退场。(4月21日 新华网)

  笔者很负责任地说,这是一条“搞怪”的新闻。

  首先是黑龙江方面很“搞”。居于“鸡冠”之上,脸的确很大,但若真是玩不起,出那个“邀请10余家媒体参会”的风头干啥?直接走“常规路子”,自己“玩”自己——“安排”省属“喉舌媒体”捧个场,多好呢?譬如不久前即有一成功例子,某地声称“公开曝光”春节期间公车私用,但见于当地媒体就这么一句话:2月2日 ,XX省XX市纪检委曝光了春节期间出入高档消费娱乐场所的66辆公车的号牌,涉及税务、卫生、人大、政府等部门和单位,接下去立马就“GAME OVER”。瞧瞧,成了,它既有“曝光”又有“保密”,顶多散点“封口费”。我好心人顺便多说一句哈,几天前刚有媒体披露说,上述“封口费”事件频出的“XX省”媒体生态近年来急剧恶化,这无疑是一个必要的成功前提,黑龙江同志要再接再厉才好,否则,别说是这“广撒江湖贴”以致“引狼入室”,即便只是躲在自家一亩三分地内自己“玩”自己,也很可能“搞大”。据我观察,贵处责任媒体还是有的,至此谨记官场名言“防火防贼,坚决防记者”准没错。

  其次,我老实人说实话,那些“对此难以理解,愤然退场” 的“部分记者”则少见多“怪”了,尤其是,写此报道的新华社记者、我的朋友 程子龙先生更是“怪”得惊人。文称——“在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的当口,向记者隐瞒违法排污企业和隐患企业名单及真相,也是对违法排污企业和隐患企业的一种变相保护。违法排污企业成了环保部门保护对象,其用意何在?给人无限想象空间。”——前一句是多余的“废话”,为违法排污企业“保密”即“变相保护”这妇孺皆知的道理还用得着君说?后一句则是半拉子“傻话”,“其用意何在”还用问?咱就甭来“给人想象空间”而且还是“无限”的故弄玄虚了,“变相保护”为啥?简单得很,四个字:“收保护费”。假如参悟不透,鄙人“近取诸身”,聊举一个“没吃过猪肉还没见过猪跑”的例子好了:上月下旬媒体报道了一件至本月中旬依旧惹得舆论沸沸扬扬的事——“ XX省消委出卖消费者”——以帮企业屏蔽掉消费者在“3·15”网站投诉为由敛财。企业缴纳每年8千元到2万元不等的会员费,其下属“3·15”网站便可屏蔽与其有关的投诉信息,彻底根治企业心头之患。想想看,一个手握屁大权力、鸡毛资源的民间协会组织都可以玩转“信息不对称”的把戏,并且财源滚滚、一本万利,若换作有权“召开2009年全省环境执法暨应急管理工作会议”者,会是怎样?

  又,壮壮我的虎胆,我还想说有一个人也有点“搞”,他的话也有点“怪”。何人何言?记者的“娘家人”,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副司长朱永峰;在2月10日 新闻发布会上,他介绍“各级人民政府应为持本证进行采访的新闻工作者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字样写入新记者证的意义时曾如是说:“各级人民政府应为合法的新闻采编活动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及时主动地公开信息或向采访记者提供涉及采访事件的真实信息,不得对业经核实的合法新闻机构及其采编人员封锁消息、隐瞒事实,没有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 消息一出,记者欢腾,媒体震动(2月20日 《检察日报》)。那好,其它的事情咱就不提了,这刚过了两个月就冒出个“保密的黑龙江”,貌似“王八吃秤砣”铁了心地跟“朱大人”对上了,跟记者铆上了,跟媒体比划上了,该何去何从呢?

  不怕,咱不怕,“恶人自有恶人磨”,“人多力量大”——包括笔者在内举国数以亿计的公众永远是责任媒体的坚强后盾,有着共同的国家利益根底。不扯远了,腰里别着“见佛杀佛,见魔杀魔”“公民秘笈”,我这厢就给明目张胆为违法排污企业“保密”,自身很可能也被污染得“心黑脸皮厚”的它,来上一招“劈头盖脸”好了:敬爱的黑龙江省政府及环保局的公仆同志们,本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就此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请立即答复,至多延于15个工作日之内必须明确作答——你们究竟为违法排污企业保的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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