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俊鹏 (湖北 法学博士)
今年以来,高检院监所检察厅共接到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报告15人,涉及12个省份。高检院监所检察厅负责人称,看守所发生非正常死亡事故的原因,既有公安机关监管不力的责任,也有检察机关监督不力的责任。(4月19日《京华时报》)其实,在明确和追究监管责任之外更应拷问未决羁押制度本身。
未决羁押制度需要改革,学界和实务部门可以说已经达成了共识。令人不解的是,这件几乎没有政治风险而且合宪合法、操作简便易行的好事却至今未提上议事日程。更令人担忧的是,未决羁押制度改革的许多关键点被有意无意的忽略、遮蔽了。因为看守所管理权的移交仅仅可能遏止侦查机关的恣意妄为,而潜伏在看守所内的危险并未因此而消除。
一是羁押范围过宽。“以不羁押为原则,羁押为例外”是无罪推定的应有之义,而我们却常常反其道而行之。普遍羁押原则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过多的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大量看守所不堪重负,司法资源被无端挤占、浪费。
二是羁押场所设计的非人性化。绝大多数看守所没有条件对在押人员实行分类关押,而且基本没有实行分隔关押。分类关押使弱势嫌犯远离危险嫌犯,分隔关押将使管理更加有效,牢头狱霸亦无生存之土壤。由于羁押场所的局促,集中羁押无疑会把嫌犯置于更加窘迫和危险的境地。
三是羁押与管理的脱节。由于羁押人数过多和管理惰性的存在,监管失灵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但是,监管人员又不能让管理失控的局面出现。怎么办?只有将部分监管职权“承包”给被羁押人员。牢头狱霸一方面协助“管理”,一方面从监管人员那里得到优待。因此,牢头狱霸实际上是监管人员惰性和纵容催生的怪胎。
接二连三的在押者非正常死亡事件又将羁押制度改革推到了风口浪尖。改还是不改,需要的其实已经不再是勇气。看守所里的阴霾需要法治之光来驱散,未决羁押制度改革已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