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中之
改革开放以来,我作为学者,多次赴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在国际会议交流的场合,听到最多的字眼是human rights(人权)。尽管国外有一些人对中国的人权说三道四,但也有不少有识之士,对近年来中国人权状况的进步表示了充分的肯定。
日前,“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正式公布,这是中国政府制定的第一个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具有重要意义。这篇约2万字的行动计划,包含着学术、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公民社会组成部分的积极贡献,表现出一系列亮点。比如,“计划”提出,尊重汶川特大地震遇难者,对地震中遇难和失踪人员登记造册并予以公布;采取有力措施,发展新闻、出版事业,畅通各种渠道,保障公民的表达权利;在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依法保障人身权利,严禁刑讯逼供和非法拘禁、严格控制并慎用死刑;保障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等等。
毋庸讳言,我国的人权状况确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例如,最近发生的云南“躲猫猫”事件,后经查明,这是一起故意伤害的刑事案件。这次“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明确提出了被羁押者的权利问题,提出要“完善监管立法,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被羁押者的权利与人道待遇”,无疑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意义重大。
解读“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可以看到,与西方国家的人权观念不同,我国首先强调的是生存权和发展权,把人权与民生紧密结合起来,强调就业、教育、健康、居住等基本生活权。在“人权行动计划”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民生数据”,甚至细致到做出这般规定,比如到2010年“报纸普及率达到每户0.3份”,“新增城镇孤老集中供养床位80万张”等等。与此同时,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问题,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也被当成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重点关注,尤其是对政务公开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目标,是切实可行的。
“人权行动计划”中的另一个很重要的亮点,就是把“人权教育”列为一章加以论述,提出要“在中小学教育中逐步增加法律和人权方面的教学内容”的教育导向,同时根据中小学学生的年龄特点,分层次教育,高校鼓励“开展人权理论研究与教育”。相信人权教育的开展,必将从根本上提高公民的“人权”意识。只有在全民受教育的情况下,这一计划才有可能真正落实,从而渗透到各个层面,落实到公民具体的生活中去。因为“人权”,不仅仅是一种需要争取和享受的权利,更重要的,需要我们创新开拓进取,以加强我国人权保障的物质基础,保护“人权”环境,厘清不人道的观念,清除不利于人权保护的土壤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