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乔新生
北京在2008年奥运会期间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比较有效地解决了交通拥堵的问题。可是随着限行期限(4月10日)届满,是否应该继续限行的问题浮出水面。一些学者从实证角度出发,认为根据有关部门的“限行评估报告”,北京市应该继续实行限行措施,这样做不仅可以缓解交通拥堵状况,而且可以改善北京市的大气质量。但也有一些学者从理论分析角度出发,认为实行机动车限行措施,侵犯了公民的机动车通行权,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面对社会各界不同的声音,北京市政府表现得十分谨慎,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继续征求市民的意见,提出可行的方案。而据《新京报》报道,有市人大代表透露,4月10日后将继续限行,限行时间将有所调整。
假如脱离了一个城市的实际情况泛泛而论,那么,这个问题可能永远没有正确的答案。法律规则是一种地方性的知识,我们在研究法律规则的时候,不能脱离特定的社会关系,也不能忽视了社区居民的情绪。如果我们生搬硬套其他国家的规则,或者,不顾大多数人的情绪,强行实施某些法律条款,那么,很可能会增加执法成本,浪费国家的资源。
关于机动车限行的讨论,至少说明两个问题:一是中国真正进入多元化社会,不同利益主体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政府也改变了执政策略,希望充分听取市民的意见,做出科学的判断。二是社区自治的原则尚未真正贯彻落实,比例原则还没有彻底融入行政理念。在任何国家出现道路拥堵现象时,限行都是一种立竿见影的解决方案。新闻媒体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提出批评,学术界也可以从短期和长期、局部和全局的角度进行批判。但是,执政者绝对不可能等到道路上的车辆难以蠕动的时候,启用紧急状态法,强行疏导交通。在道路交通供给刚性约束短期不变的情况下,限制某些车辆通行,是一种最妥当的解决办法。
这个问题之所以在中国成为问题,根本原因就在于,市民有了话语权。但是,参与讨论者还没有意识到,解决道路拥堵问题,需要每一个市民共同参与。如果相互指责,或者共同把责任推给政府,那么,虽然可以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充分行使话语权,但未必能够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现代文明的脚步已进入后契约社会,政府不能无节制地开发和浪费资源,公民必须在享有权利的同时承担必要的义务,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公民社会是一个责任社会,每一个公民都要自觉地减少对资源的占有和浪费,国家通过颁布法律在适当的地点、适当的时间限制公民某些权利,从而确保社会有序运转。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限行已经是公民社会的常态。在道路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为了确保道路畅通,在一些城市的特殊地段,限制某些车辆通行,已经是一种常态,只不过是在限行区域大小,限行对象多少等方面有所不同。这也是公民社会妥协性的解决方案。这样做当然会给某些公民带来不便,也会产生新的矛盾。但是,按照比例原则,这样的制度安排所带来的社会效益远远大于个人所承受的损失,所以,公民都应该自觉接受。在有些国家的中心城市制定特别规则:如果家用轿车不主动载客,不许进入中心城市,否则就要增加收取空载的费用。或许在有些中国公民看来,这种制度是不人道的,甚至是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但是,这样的制度之所以得以贯彻落实,就是因为这些国家的执政者意识到,在后契约社会,解决社会矛盾不可能有万全之策,限制某些人的权利和自由,恰恰是为了社会的整体发展。
未来其他城市举办大型活动的时候,类似的问题很可能会重演。思考问题的方式,在有些情况下可能比寻求答案更加重要。在短期难以改变道路交通状况的前提下,市政府应该广泛听取社区居民的意见,而社区居民也应该顾全大局,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限行措施,从而确保社会的整体利益。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