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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盘和林
常住民宅被无偿强拆,流离失所的7户村民把下“拆迁令”的城管部门告上法庭,一审被驳回诉讼请求。3月26日,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海珠区官洲村7户村民的代理律师称,城管部门认定这些房屋违建,所依据的是一份1979年广州市革命委员会的文件。一户村民称,他的房子是1993年所建,还有宅基地证,但突然被告知是违法建筑,实在不能接受。(3月27日《南方都市报》)
笔者孤陋寡闻,记忆中城管从来没有强拆公民住房的权力。仔细一看,原来是依据1979年广东省广州市革命委员会所制定的《关于违章建筑处理暂行规定》文件,简直是雷死人了。
从报道来看,这份文件显然已经失去法律效应。按照我国的法律效力规定,下位法服从上位法,法规服从于法律,新法效力优先于旧法。《城乡规划法》规定只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才有权查处违反规划的建筑,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权强拆或申请法院强拆严重违反规划的建筑。因此,城管不具有强行拆迁的职权。现在,城管依据“革委会”文件发拆迁令,不但非常雷人,而且涉嫌违法。而尤其发人深省的是,这种明显违背法律常识的事情,为什么就轻易发生了?
□盘和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