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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霞:如果能豁免举报人作证的义务

  作者:陈霞

  “改革开放30年来,评出的10个反腐名人,其中9人都遭到打击报复。现在的越级上访现象,也说明举报受理机制方面存在问题。很多举报得不到有效回应,甚至经过层层回转后,出现被举报人拿着举报信找举报人谈话的尴尬局面。”中央编译局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所长何增科说。而调查显示,担心举报“石沉大海”得不到反馈

  的人占36.4%,担心举报后遭打击报复的人占34.9%。(3月17日《中国青年报》)

  事实令人尴尬,面对这频发的“打击报复病”,何增科教授开出的药方有两服:其一,制定《举报法》或者《举报人权益保护法》,有效保护举报人;其二,在举报受理机制上,应将信访机构和监察机构合并,将受理民众信访投诉与对不良行政行为的调查处理结合起来,使两者发生更大的合力作用,做到凡举必查,针对不同的举报方式,给予不同的反馈。一定程度上说,何增科教授的“药方”或能解除举报人的“心病”,不过,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目前,在保护举报人方面,我国其实不乏相关法律法规,说司法部门丝毫没有保护举报人的意识以及相关规定,这是有失公允的。当然,《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工作规定》等在保护举报人权益方面的规定不是过于粗松、简单分散,就是概念模糊、原则性强、操作性差,使得保护内容不明确、保护手段匮乏、保护程序缺失、保护机构职责不清等。

  更要命的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审理重大刑事案件时,需要当庭公布主要证人的姓名及相关信息,而这,恰恰使举报人的身份及信息遭遇彻底暴露,这也是10个反腐名人就有9个遭到打击报复的根本原因所在。事实上,在惩治一些情况复杂、隐蔽性强、组织严密的犯罪活动中,办案人员面临最大的障碍就是取证难。就此,笔者建议国家对举报人实施作证豁免制度,即豁免举报人作证义务。

  豁免举报人作证之义务之后,还有利于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进而实现社会正义。一些污点证人本身就可能是犯罪的参与者,他们了解案件背后的事实,检方如果能通过作证豁免换取其真实而可靠的证言,无疑将加速办案人员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恰如香港律政司《检控政策及常规》中指出的那样:在一些情况下,豁免起诉是维护公正的做法,帮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惩罚了更为严重的犯罪,就是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司法机关实现了社会正义。

  当然,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对于提供伪线索甚至恶意中伤、陷害他人之举报人,有关部门须对其身份及提供的相关材料加以保存,并要求其对所举报的内容终身负责。这样做,可以避免一些恶意之人故意乱举报、乱举伪证,进而达到报复、打击、陷害他人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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