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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祝颐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副主席沈建国指出,“民营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是解决社会就业的主要渠道。”沈建国在全国两会上建议,对民企高管慎用刑事强制措施,维护民营企业就业稳定。(3月11日《成都商报》)
前不久,广东省纪检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严峻的经济形势下,要把严肃查处案件与维护企业稳定统一起来,与企业共渡时艰。”广东省检察院还出台了帮助企业解困的“十条意见”,要求检察院不随意冻结企业账号、不随意查封企业账册、不准堵塞企业流通渠道、不准随意发表影响企业声誉的报道。对企业负责人和技术业务骨干涉嫌一般犯罪,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
沈建国委员的建议与广东省地方政策精神如出一辙。不过,沈建国建议慎用刑事强制措施的范围局限于民企。
经济下滑、工厂倒闭、员工失业,确实是事关社会稳定的大事,政协委员提出如此建议的初衷完全可以理解。表面上看,对民企高管慎用刑事强制措施,也可以维护企业稳定,保护员工利益,帮企业解困。但是前提条件必须是理由充分、程序正义,而不能以牺牲法律公平与社会长期稳定的代价来维护企业的短期稳定与利益。从长远来看,对企业高管网开一面,其负面效应不可小视。
对民营企业高管慎用刑事强制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处理不慎,维护稳定可能会成为民企高管的一块“免罪金牌”。这不仅容易让执法者突破法律底线,伤害司法公信力,而且会助长民企高管的犯罪气焰,让他们产生高人一等,可以规避法律制裁的错觉,甚至肆意违法经营,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最终从一般犯罪嫌疑人蜕变成为大蛀虫,对高管本人不利,也容易给社会与企业造成更大的不稳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违法犯罪的性质不能因个体的身份、地位而发生改变。翻遍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也找不到企业高管可以减免罪责的相关条款。在刑事犯罪这样严肃的问题上开口子必须慎之又慎。
再说,什么案件叫一般犯罪,什么样的犯罪行为不予拘留、逮捕,并没有相关法律依据。认定尺度完全掌握在执法者手中。模糊的“一般犯罪”规则,容易将执法者办案引入误区,甚至滋生司法腐败,造成应拘不拘,应捕不捕的尴尬局面。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是千百年来人们朴素的法律理想,如果为了帮助民营企业应对经济危机,对民企高管网开一面,实际上传递出法外开恩的错误信号,显然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
在我看来,如果仅仅为了应对经济危机,帮民企解困,就随意对法律精神进行变通,无论对经济发展全局,还是对法治社会建设来说,都是一种折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