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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躲猫猫的胶着源于侦查羁押权合一

  作者:王琳

  “躲猫猫事件”发展至今,似乎已进入胶着状态——警方无法证实李荞明的死就是因为“躲猫猫”(或修正后的“瞎子摸鱼”),网民也无法证伪迄今为止的司法结论。只是常识告诉我们,一个被羁押的嫌疑人通常无心来玩这种幼童的游戏,这一并无太大危险性的游戏也很难跟死亡建立起某种关联。

  然而,察看千奇百态的个案,有违常识的种种巧合其实并不鲜见。就在2月20日,影视新星潘星谊在家中摔了一跤,不慎撞倒鱼缸,被玻璃碎片割破动脉身亡。这事如果发生在看守所,也必将是质疑一片——好好的怎么就摔了一跤,怎么恰好就撞倒了鱼缸,怎么鱼缸的玻璃碎片恰好就割破了动脉?

  按照警方新近披露的信息,李荞明实则死于一位叫普某某的故意伤害。这一解释较之前的因“躲猫猫”意外身亡,是前进了一步,至少勉强可以说得通了。说不通的地方在于,为什么一开始没有“普某某故意伤害”一说,非得到了网上舆论不可收拾时,普某某方才现身?网民疑其为“丢车保帅”之举,实在也是自然而然的。

  有关“躲猫猫”的种种传言还在网上散播。颇受网民追捧的一种说法是,看守所里“躲猫猫”实为一种私刑,即对那些“不听话”的犯人,管教民警会暗示或明示牢头让犯人们做“躲猫猫”的“游戏”,而这个不听话的人将被安排为“蒙眼人”。在“游戏”中,“蒙眼人”会遭到其他人的拳打脚踢,由于被蒙住眼,“蒙眼人”并不知道自己是被谁打的。又因为看守所空间的密闭,被打了的人也告无可告。但问题在于,对“躲猫猫”的这般解释虽也有其现实背景,将之加诸“李荞明之死”这一个案上却还欠缺证据。我们总不能因为可能存在有看守所将“躲猫猫”作为一种私刑,就推断发生在李荞明身上的也是一种私刑。

  “躲猫猫事件”的瓶颈在于,对真相的追寻无法绕过司法程序,而司法程序恰恰将在看守所内发生的故意伤害案交给了看守所的管理者——公安机关来行使侦查权。于“依法治国”的旗帜之下,那个有网民参与的调查委员会提出的核心要求,如询问躲猫猫者、浏览监控录像等,一件件均被以制度、法律的名义拒绝。该调查委员会在发布的唯一一份公告中不得不承认,“最后真正能揭露真相的,只可能是拥有法律资源的执法司法部门。”可惜,拥有法律资源的警方又不被网民所信任——在程序上,老子毫不避嫌地侦查儿子,这个“躲猫猫”又能赢得多少信任?

  从性质上说,看守所是一个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羁押场所,其羁押的对象是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决犯。对于嫌疑人和被告人而言,在被法院依法判决有罪之前,都应被推定无罪。在法律上,除了被限制人身自由,他们一样拥有人权。

  然而对于看守所的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来说,作为侦查机关它本身就具有强烈的追诉(破案)倾向。在被同时赋予侦查权和羁押权时,侦查人员为确保“侦查需要”而对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方便地施以“私刑”也就难以避免了。这看守所,本来就是公安机关“自己的”地盘嘛。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两大顽症——“超期羁押”与“刑讯逼供”——之所以频频发生、禁而不止,与看守所的管理体制不无关系。若能将侦查权与羁押权分离,至少在制度上可以建立一道监督制约机制,使私刑不至于像现在这样轻易发生,从而在制度上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孙志刚事件”促成了收容遣送条例的废止,“躲猫猫事件”发展至今,其网络舆情热度已完全可与前者相提并论。对于“躲猫猫事件”,我们理应从对个案的关注转移到对制度的关注上来——也只有最终促进看守所管理体制的变革,才能避免看守所内出现更多的“躲猫猫”。(作者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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