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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克忠: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能劫富济贫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07日09:41   上海商报

  作者:王克忠

  ——兼评《上海商报》的两篇相关评论文章

  【编者按】 复旦大学教授王克忠先生近日投书本报,对本报评论版日前刊登的两篇文章提出商榷,并阐述了他对近来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关注的“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养老金逐步接轨”问题的看法以及对我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整体思考。本版今日全文刊登王克忠教授的这篇文章,编辑对原文标题作了改动。

  1月22日,《上海商报》评论版刊登了署名“周明华”的“读者来信”,该作者引用1月20日国家人社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的发言,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要“与企业基本一致,由此其养老金将大幅度降低”。

  “大幅度降低”究竟降多少?降10%、降20%、降30%、还是降50%?周文没有讲。但按照该文的题意,从“事业单位养老金向企业看齐”来看,现在事业单位职工养老金水平不是降20%,也不是降30%,可能降50%还不够。事业单位养老金水平真的要“大幅度降低”吗?我看未必。

  最近有调查数据显示,全国国有企业退休职工人均月养老金1080元,全年为12960元。有人说,这个水平“远远低于”事业单位的水平(引自周俊生《端平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这碗水》,见2月4日《上海商报》评论版),也有人说,2006年事业单位养老金“高出企业两倍多”。这样,如果按高出两倍计算则为38880元。我没有看到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假定上述数据是正确的,则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养老金按降低50%计算,由38880元/年降为19440元/年,这个水平仍然高于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6480元,即50%。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降下来后,是否符合该评论员讲的“大幅度降低”的要求呢?

  我国养老金体系的现状、问题及成因

  很明显,“大幅度降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是不符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改善人民生活,提高生活质量要求的,这样做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实践上是十分有害的。这里有几个问题要搞清楚。

  第一,中国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养老金水平本来并不高。我们曾做过一个调查,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绝大多数是1997年前退休的,他们的养老金水平是明显偏低的。从2005年的养老金水平看,明显偏低,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与1997年后特别是新世纪退休的职工养老金的水平相比明显偏低;二是与在职职工的收入水平的提高相比,明显偏低;三是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上升以及医疗、学费、房价上涨相比,明显偏低;四是与国内生产总值和国家财政收入的迅速增长相比,明显偏低。这些都有大量数据可以证明。

  造成这种“偏低”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我国长期实行的低工资制度。这是一个根本原因。从1957年到1977年整整20年,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不仅没有增加,而且从年均637元下降至602元;进入改革开放时期,扭转了上述不正常状况,工资有了提高,特别是通过1985年和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工资有了较快增长,但一直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从总体上讲我国仍然处于低工资时期。这里有一个佐证就是“脑体倒挂”现象一直延续到1996、1997年甚至更后一些。退休职工中大多数人是这一时期退休的。某著名高校三个院系2006年有退休人员382人,1997年前退休的占66%,其中教授98人,占总数70%,副教授58人,占总数61%。这些较早退休的职工不仅把自己创造的剩余产品价值交给了国家,而且把一部分必要产品价值当作剩余产品价值,即作为积累也交给了国家。加上由于住房制度改革的滞后,住房消费未纳入养老金计发基数。这些都使养老金形成基数偏低。再有,较早退休人员也往往不能分享地方职务(岗位)津贴以及单位自筹经费设置的职务(岗位)津贴。上海就是这样。这两块在一些事业单位,如高校教师收入总量中占很大的比重。上述因素决定了较早退休的事业单位职工养老金形成基数明显偏低,进而决定了其养老金水平的偏低,这是一个普遍现象。有的学者举近几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职工养老金水平较高与内地一些困难企业养老金每月三、四百元为例,来论证整个事业单位养老金水平偏高是不科学的,也不是实事求是的。

  第二,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养老金水平高于企业单位也是正常的。这是由两个部门劳动力结构、劳动性质及其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的不同决定的。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劳动力结构是不同的,前者是脑力劳动者密集的部门,一般占职工总数85%以上,劳动者提供的是以脑力劳动为主的复杂劳动。后者则是以体力劳动者为主,一般占职工总数80%以上,这里提供的是以体力劳动为主的简单劳动。毫无疑问,这些决定了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养老金水平从总体上要高于企业单位退休职工养老金水平,这是符合客观规律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曾花了很大精力在分配领域消除“脑体倒挂”,即以脑力劳动为主的劳动者工资低于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劳动者工资的不合理想象。这是分配领域的一个历史性进步,现在难道要倒退回去吗?

  这里还必须指出一种误解,即“退休金不再是劳动报酬”(引自周俊生《端平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这碗水》,见2月4日《上海商报》评论版)。养老金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劳动报酬,但千真万确是退休人员劳动报酬的延期支付,是“工资的延续”,而不是任何人一到年龄可以无条件领取的。它的计发标准,除考虑“统筹”因素外,很重要的就是依据劳动时期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因而是有高有低的。对公有制单位说,它在一定意义上体现着按劳分配规律的要求,对非公单位说,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退休人员劳动时期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这说明养老金是不能平均发放的,平均主义不等于社会主义平等或公平。其实,事业单位和机关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比企业高,不仅在中国这样,在国外也如此。当然,那种同一职务、岗位或工作,如果同时退休,“就因为企业与事业的身份差异,退休金相差三、四倍甚至更多”,这种现象是不合理的,必须通过这次改革消除掉。

  第三,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低,有欠账,“空账”,不是事业单位“掠夺”造成的。现实地看,我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水平确实低了。其原因,一是与事业单位较早退休人员一样,企业退休人员大多数也是在我国低工资时期退休的,因而养老金形成基数偏低。二是企业养老金计发的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很明显,这不能归罪于事业单位,不能说企业单位养老金低是因为给事业单位“掠夺”了,更不能认为企业单位个人账户空账8000亿元,是因为给事业单位“掠夺”了。这种“掠夺”的说法是不负责任的,是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

  第四,解决企业职工养老金偏低,宜选择更有效合理的方法和途径。在任何社会中,养老金这类分配问题都是有刚性的,而且涉及千百万甚至上亿人的切身利益,不宜采用“大幅度减少一块和增加另一块”的方法来解决。在这里暂且假定事业单位养老金偏高了,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也不宜采用这种方法。何况用几百万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降下来的钱也弥补不了4000多万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提高所需的大笔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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