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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若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如何挣脱尴尬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4日09:56  观察与思考

  -湖南长沙 张若渔

  而这一切,我们有理由归咎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付之阙如。

  中国将对《刑法》进行第七轮小规模修改。2008年12月22日再次提请立法机关审议的法律修正草案,加大了 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惩处力度,将最高判刑期限由5年增加到10年。(2008年12月22日《国际在线》)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首现于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的单行刑事法律中 。1997年《刑法》全面修订时予以吸纳。20年来,对这项罪名的争议一直不绝于耳。

  过轻的量刑引起的司法处罚的严重失衡尤其刺目。按照现行《刑法》,贪污受贿超过10万元即可判处至少10年有 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甚至可判处死刑。相比《刑法》对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期不过5 年的惩罚力度显然是轻之又轻,不仅不足以威慑犯罪,更有可能使之成为贪官污吏的“免死金牌”。

  曾有论者称应该废止这项罪名,对此笔者不敢苟同。从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出发,“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具有成 为独立罪名的条件和可能。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能或者不愿说明合法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的来源,最好适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罪”,而不应以贪污受贿罪模糊论处,神圣的法律理应具有这样审慎而清晰的品质。

  此次刑法修正草案,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由5年增加到10年,应该说是对此前量刑过轻的一次纠 偏。但显然,这仍然不过是权宜之计,没有触动司法处罚失衡的根本问题。

  而这一切,我们有理由归咎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付之阙如。如若没有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我们就没有办法恰当 切割官员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的界限,直接导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上的模糊。我们也不排除,在官员财产暗处运行 的情势下,不知道有多少劣行昭彰的贪腐官员逍遥法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此成为“纸老虎”。

  毫无疑问,“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可分割。仅仅执着于后者的建设,却对培植其合法性 和合理性的前者长期置若罔闻,从一开始就注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尴尬地位。

  以法律精神而言,任何法律的初衷都不在于惩戒的强度,而在于惩戒的可能。从某种理想意义上说,悬而不用的法律 才是最好的法律。具体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重要的不是它有多么严苛,而在于它能让官员们充满敬畏之心,对任何非 法财产都畏之如虎,从而远离贪污腐败的可能。显而易见,只有官员财产的阳光化和透明化,才能达到这样的效果。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涉及行政法与刑法两大领域,但却具有内在的联系性。立法机关如 今的选择性立法,等于撕裂二者的有机联系,必定事倍功半。立足于反腐败事业的大局,我们期待立法机关能施展抱负和勇气 ,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上有所作为,继而堵住官员贪腐的“管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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