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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邹云翔
公安部部长助理郑少东在全国公安机关经侦系统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说,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各级公安经侦部门要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讲究执法方式方法,对负责企业正常经营的高管人员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
世界金融危机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经济,使之产生了一系列新问题,太多的法律空白需要填补。对于这些法律新问题,正如卡多佐所言“寻求解决的方法并不是逻辑演绎,而更多的是社会需求”,执法机关应该正视社会的需求,认真地对待企业发展的现实环境,而不能片面地教条地适用法律。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对企业高管慎用拘捕,体现了一种法治理性,值得肯定。
时变,法亦应变,但是很多时候法律的变化却滞后于形势的变化,这就带来了很多的法律问题,比如我国在1997年至1998年间,为了防止经济过热、积极地应对当时的亚洲金融危机,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紧缩型的法律措施,如有关严打非法集资等等,这些措施在当时是正确的,但是在现在,企业面临巨大的发展危机,需要适度刺激发展时,却显得不合时宜了。应该说当前很多企业的高管涉嫌犯罪,有很大的比例是因为涉嫌非法集资一类的犯罪,对于惩治此类犯罪如何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不仅要看法律的逻辑演绎,更要看社会的需求。
执法者没有权利无视社会的需求,当一个人的关与否涉及到数百甚至数千人的就业问题时,执法机关予以慎重对待应该说是职责所系。刑罚最终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倘若为了逻辑上的自洽,而置社会的真实需求于不顾,应该说相当不智。执法绝不是对于法律陈规的顽固坚持,对于合理变革的顽强抵抗,而要充分考虑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
反对慎用拘捕的人一个最堂皇的理由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殊不知,慎用拘捕恰恰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体现:因为其充分考虑了非案件直接相关人的利益,也充分考虑了特殊主体的特殊性,承认每个人不同于他人的特殊性有值得肯定的地方,这样的特殊性中所体现的正是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性。
这一场危机,表面看来是经济的,却涉及到社会与法律的方方面面。因此,我们希望大家能够现实地而不是教条地解决存在的问题,体现出这种理性的力量,只有这样,走出危机才是可以期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