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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社会学研究所所长)
如果按照判例法来讲,那么这个案子的判断结果是非常草率的。
“人肉搜索”在很大的意义上,是网络正义的一种体现,毫不相干的人他干吗要管这事,他要表达自己的观点。就是说在网络这个虚拟空间里头,他在他家的计算机上进行搜索,他犯了哪条法了,知道你的信息,人家就可以表达嘛。作为一个堂堂正正的人有什么秘密啊。
杨立新:“人肉搜索” 是侵害隐私权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人肉搜索”多数是有个什么事情让大家感觉比较愤恨,或者是比较义愤,然后就大家一起来,把这个人彻底地给他挖出来。这种情况,它是侵害隐私权的,所以这次法院判的这个案子,应该是判得很好的,很有道理。
《侵权责任法草案》里关于网络用户的责任是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明知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去试侵权行为,网站知道后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这时候网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了。第二种情况是,网站不知道这种情况,不知道网络用户在利用自己的网络发表文章的是侵权的。那么这种情况下网站是不承担责任的。但是人家提出侵权以后,网站还不去屏蔽,不去删除,网站就要承担责任了。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这个草案当中没有提到的,但是实践当中是这样把握的,就是你自己发的文章是侵权的,那么你自己要承担责任了。这个跟前面说的这两个还都不一样。把这三个规则都加到一起,就是一个非常完整的规则。
人肉搜索:虚拟世界有待现实规范
屠龙刀也好,倚天剑也罢,都是一种兵器,放在正义人的手里它可能就可以用作降妖斩魔,但是如果放在邪恶之人的手里,它可能真的就成为凶器了,网络上的“人肉搜索”坚持的底线和边界到底是什么?
霍德明:要用内心的界限来约束虚拟空间的行为
(《今日观察》评论员)
对我们国家来说,原来那个互联网的管理办法已经不太够用了。而今天有了侵权责任法,我相信这正好补充了原来的补足。有关虚拟世界网络还是需要规范,但要是还有法律有所不及的地方时,我认为我们老祖宗的一句话能给我们启示:“君子慎其独也”—一个人当他在独处的时候,一定要很谨慎。在虚拟世界里面,有些事情也得有界限的,那个界限不是外面法律告诉你怎么做,而是你知道应该怎么做,这样的话能形成良性循环。这样的话将来的网络世界,或者实体世界,才能真正往好的健康发展。
张鸿:应有法律条文明确界定“个人隐私”
(《今日观察》评论员)
为什么这次会有这样的判决?
其实现实社会中的法律也是适用于网络虚拟社会的。 网络上的违法行为仍然是可以通过传统法律来制约的。传统法律里,网络提供服务者——网站明知道网民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而没有采取制止措施就应当负责连带责任。网络用户侵权的话,受害人有权向网站请求屏蔽或者删除信息,否则网站要承担连带责任。对侮辱罪,诽谤罪法律上也规定很清楚,如果在网站上谩骂,就可以告对方诽谤,可以有权让网站撤销掉。至于侵犯的这些权利传统的法律界定的很清楚,但是对个人隐私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 从法律制定上来说应该适应新时代的要求。
网络是虚拟的,但是法律不是虚拟的。在网络这个世界里面,也要遵守现实中的法律。很多人说网络和现实生活应该有边界,但在法律上,这两个世界不应该有边界。网络上也不能随便骂人,也不能随便给别人造谣,不能随便把别人隐私随便暴露。
(《今日观察》栏目播出时间:周一至周五21:55—22:25;重播23:50-24:20;次日中午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