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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秧秧:检察院抓女记者两种监督权相遇之后

  作者:李秧秧

  12月4日晚,中央电视台某法制栏目女记者李敏在其北京的家中被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4名干警带走,检察院称李敏涉嫌受贿。

  “西丰县委书记抓记者”事件过去没多久,央视女记者被带走。在一个月前,李敏曾以涉嫌滥用职权为由采访过该检察院。事情一出,有人怀疑检察院进行恶性报复,也有人认为李梅也不是什么好记者,只不过是山西“记者封口费”重演。细数近几年记者被抓的案件,到最后无不是记者被诬陷,媒体的舆论监督受到极大的限制。所以,这次央视女记者被抓,说到底,是法律监督机关与第四权之间的较量。问题就在于,是作为第四权的媒体丧失职业道德,附庸于金钱,利用职务之便妨碍法律监督机关执法,还是法律监督机关否认媒体的监督,利用职权给监督者莫须有的罪名。

  “央视女记者”被抓一案中,有两方面的特殊性。首先在于,被监督者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行使监督职能。一个月前,有人举报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被举报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涉嫌滥用职权。李梅随后进行调查报道,同去的还有京城的另外两家媒体的记者。根据随行记者的回忆,被称为“最牛检察院院长”的何书生在采访过程中曾叫嚣如果报道就吊销几位记者的工作证。记者的职责在于全面客观地还原事情的真相,对社会上的不公正事件进行揭露和调查,这也是公民知情权的需要。如果有人举报检察院涉嫌滥用职权,职业特征要求记者进行调查,就算被调查者是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所谓记者的监督权,也就是报道真相的权利,记者是否滥用职务之便,关键在于是否不偏不倚、客观公正地报道了事情的真相,而非替谁说话,为谁某利益。

  其次,感情亲疏涉入了法律监督权与舆论监督权之间的较量。根据知情人士透露,李梅与犯罪嫌疑人弟弟吴某的确有恋爱关系,并且收受了其价值22万的轿车,但这到底是处于感情还是贿赂,有待商榷。作为女友,接受男友的轿车在情理当中,就算吴某是为了感谢送车,也可以理解。而作为本案和案中案,即李梅曾调查的经济纠纷的当事人,与本案有着显而易见的利害关系,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的行为是否能做到公正客观?检察院的拘捕女记者和吴某是否遵循了相关的法律依据和程序?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李梅报道的经济纠纷是否受到感情亲疏的影响,而使报道具有倾向性,为吴某谋利益,并且损害了检察院的利益。

  不可否认,新闻界不乏有被金钱收买的记者,如出现封口费等丑闻,但我国的舆论监督环境还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记者和举报人的利益的得不到法律保护。对于央视女记者为什么被抓的追寻,理应从检察院涉嫌的经济纠纷查起。对事件的报道是否真实、公正,不掺杂金钱和利益,才是评定一个记者职业道德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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