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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洪波
"抓记者",看来是一个相当敏感的事情。山西检察官进京抓记者,再度轰动全国。
"抓记者"之所以会引动舆论,是因为这个说法容易让人联想到因言获罪。西丰公安抓记者,名义上是诽谤,具有明显的言论治罪特征。山西检察官抓记者,名义上是涉嫌受贿,这个名义,不是基于记者履行职务的行为,而是从事与记者身份不相符合的活动。
名义上的理由,未必就是实际上的理由。我们需要事实真相,而不是基于猜测去判断是非。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回应,至少在程序上认可了山西检察官进京抓记者的合法。被抓的记者是否确实受贿,我们期待能够有公正的法律结论。舆论有权随时质疑司法机关的办案,司法机关有权独立办案,并基于案件实际而适度保密,但仍然有义务尽可能回应质疑。
一个重要的尺度,是司法机关和媒体舆论,都应当有明确的"公器"意识,而不是私家情绪和利益的工具。司法是公器。如此,则司法机关不应当成为寻隙报复的机关,它所做的一切,基于事实,基于法律,而不是基于对某个人、某个机构、某个行为的不快。媒体是公器。如此,则媒体不应成为媒体或者媒体中人自身利益的传声筒。媒体当然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这种维护仍然应是基于一种公共责任,而不是无原则的"护犊子"。
就央视记者被抓事件而言,它可以被表述为"山西检察官抓记者",也可以表述为"央视记者涉嫌受贿被山西检察机关刑拘"。后一种表述更具客观性和明确性,但这一事件被媒体简化为"山西检察官抓记者",我想这并不是一种有助于说清事实的做法,也带来了让人做出简单化联想和情绪化反应的结果。
我不好猜测为何媒体一致地使用"山西检察官进京抓记者"的说法,但对事件的这样一种命名至少可以说是媒体报道技术上的失当。客观准确的表达,有利于建立冷静的判断,质疑也好,批评也好,思索也好,至少会减少热血上涌的成分,从而更有逻辑力量。
另一个问题是新闻职业应当怎样去担负责任。在这个事件中,举报人是举报事件中一方的弟弟,举报人又与记者有恋爱关系,这个举报人送给记者22万元。这22万元是否属于贿款,在法律上的认定现在还不清楚,但至少在新闻伦理上,这些事实已足以让人对报道活动的公正度和可信度产生怀疑。
司法不是公器,必然产生枉纵。媒体不是公器,必然形成歪曲。司法可以拘禁人身,媒体可以制造舆论。司法是强制性的权力,媒体通过报道、言论也形成权力。警惕强制性的权力破坏公正,是首要的。媒体作为公器而监督强制性的权力,乃是天职。社会需要权力之间的制衡,而不是权力各各为自己而打斗。权力之间的打斗,哪怕遍体鳞伤,也未必就是社会之福,因为这样的打斗中仍然没有公众的位置。
权力并不天然高尚和清洁,因此,无论司法机关还是媒体机构都并不天然地应当被信任。央视记者涉嫌受贿被山西检察机关刑事拘留,真相尚未明了,我们需要关注,需要追问,我们甚至可以经历必要的等待,以候真相出现,但真相必须要有,这是无可疑义的。不过,请稍稍冷静一些,媒体正在要求司法公正,媒体自身也要有公器意识,而不是被物伤其类的情绪挟持。公器公用,司法权力和媒体权力都应当做到。
作者系资深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