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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派出所所长在自己犯罪行为东窗事发后,为获减刑先后9次向司法机关检举他人抢劫等罪行。经检察机关查明,犯罪事实部分属实。(9月11日《重庆商报》)
预防、制止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本是派出所的基本职责之一,如果该所长检举的案件属于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那么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属于本职工作,怎么能用职责内已掌握的破案线索作为法庭交易的砝码?如果检举的案件发生在其他辖区,为何没有依法转交?一句话,所长的检举非但不是立功,还有渎职之嫌。
也许情况是这样的:群众报了案一般不立案,怕抓不到人破不了案被扣奖金,等抓到人了才补立案手续。碰巧东窗事发,于是把这些没立案的案件晒出来,借此获得检举的事实。但如此一来,警察的社会职能如何体现?
文/张敬己
图/赵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