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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 评论 >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专题 > 正文
作者:陈才
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履行公务或者提供服务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或以窃取、收买等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8月26日《中国青年报》)
近年来,一些国家机关和电信、金融等单位在履行公务或提供服务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事件时有发生,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严重威胁。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规定进入刑法,能有效防止类似情况的发生。但在笔者看来,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才是治本之道。
目前,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涉及宪法、刑事、民商事、行政等法律,如公民通信自由权和通信秘密的保护,涉及刑法、邮政法、电信条例等,而关于公民隐私权保护的,主要涉及民商事法律、行政法、诉讼法,但尚缺乏一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近些年的全国两会上,均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希望尽快制定该法,以全面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因此从长远来看,很有必要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规定,主要面向国家机关及相关公共服务部门,我以为抓住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关键。在笔者看来,个人信息保护关键在限制权力越轨、防止权力滥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限制公权力的途径来保护个人信息的。道理很简单,政府部门比较容易搜集、掌握,往往也已经搜集、掌握了大量的个人信息。试想,我们每个人的身份、户口、社保、医疗、教育等个人信息,都是与政府部门密切相关的。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不受侵犯,就应该重点对公权力进行约束,对手头掌握着大量个人信息的政府机构和部门进行重点监督。
大多数国家在进行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时,都把限制公权力作为基本原则。如美国的《隐私权法》,其立法的基本原则有:行政机关不应该保有秘密的个人信息记录;个人有权知道自己被行政机关记录的个人信息及其使用情况;为某一目的而采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未经本人许可,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个人有权查询和请求修改关于自己的个人信息记录;任何采集、保有、使用或传播个人信息的机构,必须保证该信息可靠地用于既定目的,合理地预防该信息的滥用。
《隐私权法》特别规定了对行政机关的限制和要求,包括采集信息的限制、保有和使用记录的限制。
虽然国情不同,但其他国家在个人信息立法保护方面的经验,很值得借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陈有西认为,保护个人信息也是保护人权,因为信息涉及到人的生存环境和生存评价,都要求国家法律进行制约———而人权保护必然要求限制公权。这是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需要注意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