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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志军:卡拉OK版权应走出管理即收费误区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7日08:34  重庆时报

  作者:叶志军

  一波三折的2008年全国各地区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收费标准终于正式公布,收费最高的地区是上海,价格为11.1元/天/终端(包房)。( 8月6日《南方日报》)

  和博弈之后催生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一样,这个收费标准也是一个折中的产物。和最初发布的12元/天的上限相比虽然有所降低,但如何通过收取包房“月租费”来保证版权人的收益?却仍然是镜花水月。

  我们知道,包房“月租费”这种收费方式,无法准确反映出歌曲版权的被使用情况。如此一来,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该如何谈起?消费者不知道,版权人也同样不知道。

  按照《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章程》,“将收取的音像著作权使用费向会员分配”。至于如何分配,则“具体方案由协会另行制定”。这是一个很有趣的现象,一个自己都弄不清楚版权费来源的机构,又该依据怎样的标准来向它的会员进行二次分配?或许,也就只能“另行制定”了。

  “经两家协会(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协商确定,统一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后,在两家协会之间进行分配。”这句话或许在一定程度上道出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成立的初衷。众所周知,行业协会主要功能是维护协会成员的利益,减少政府与市场的功能性摩擦,提高整个社会的运行效率。

  走出管理即收费的误区,才能使得新成立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真正独立于“二政府”,从而真正在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搭起一座桥梁。这就要求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不仅要把版权费合理地收上来,更要把版权费有效地花出去;除了要关心和保护版权人的收益和权利,也要关心和保护付费人和使用者的权益。如果一个协会只能凭借某种权力收费,而不能提供与之相适应的服务,保护知识产权的健康发展也就无从谈起。

  遗憾的是,在这个协会面前的章程中,民众还看不到与此有关的条款。和无处不在的强化的权利相比,有关的责任和义务则语焉不详。如此卡拉如何OK?我们拭目以待。 吉林 叶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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