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志军:官员财产为何成了信息公开的敏感区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13日10:28 红网-潇湘晨报

  作者:叶志军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什么才是公众最关心的信息?近日一项调查显示,77.5%的公众最希望政府公开“官员财产情况”。(5月12日《中国青年报》)

  在一个市场化的信息社会里,如何保证“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定时公开官员财产情况,大概是民众彻查官员廉政的最佳窗口。但《条例》显然无法推开这一“窗口”。《条例》规定,“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在公开的信息之列。这“三不原则”的原则也许给有关方面留下了巨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处级官员就具有设密的权力”的语境下,更多时候,《条例》看起来更像是“围墙内的革命”。至于要拆除多少樊篱,透进多少阳光,往往要取决于有关方面对《条例》的不同解读。

  这种自律大于他律,参与重于结果的知情与欲知情双方权利的不对等,使得保护个人隐私,就成了知情方抵御条例的绝妙“盾牌”。而这种泛人性化的“保护”,却是对私权的误读和对公权的亵渎。恩格斯说,“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隐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便不受隐私权的保护,而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

  和其他被现实证明理想化“高估”的法律条文一样,《条例》显然也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当下的《条例》之所以一度成了信息的“巴别塔”民主远景,主要是各自解读使得本应合力共建的双方俨然成了自说自话的熟悉的陌生人。而有关执行细则的滞后和权力与权利冲突时解决途径的缺失,使得信息公开的绝对主体仍是政府。尽管调查表明有近八成的民意诉求,但凌空蹈虚道德律令般的《条例》,怕也无法撬动现实版的官员财产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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