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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希忠:规范拆迁的关键并不在由谁主导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0日00:09 红网
作者:王希忠 全国人大代表、物权法起草人之一、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透露,《城市拆迁条例(草稿)》已经拟定,正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据悉,在提交讨论的草稿中,开发商主导拆迁过程的旧模式将变更为政府主导模式。这是因为开发商的效率可能高一些,但部分开发商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往往会做出一些不恰当的行为,甚至是野蛮拆迁,严重损害了老百姓的利益。(据2008年3月9日《京华时报》) 不知道王利明先生所谓“政府主导”具体是什么意思,老实说我的第一感觉:前景不容乐观。因为,现在拆迁存在的种种问题,并不在于由谁主导,而在于缺乏一个利益各方对等的博弈机制,并由此造成了拆迁过程中的利益失衡。 城市拆迁概而言之,可分为商业性拆迁和公益性拆迁,前者指开发商用来开发项目,后者指政府进行道路或者公园等公共物品的规划。而不论哪一种开发,其结果都是一个:利益的调整。也就是说,都意味着物权所有人将土地的使用权让渡给另外一方。在这个过程中,另一方必须给予相应的对价,也就是拆迁补偿,否则协议没法达成。 现有的问题就是:由于缺乏平等的博弈机制,利益交换过程中产生了不平等。而这种种问题,均与地方政府有关。 先说公益性拆迁。且不说公益性本身就是一个人言言殊的概念,像哈耶克根本就不相信有公共利益。在他眼里,“有弹性的公共利益的概念只不过是打着道德的幌子给政治上的随意性提供借口而已。”我们姑且承认有公益性存在,但是,也不能以公益的名义来减损甚至剥夺个体的权利。个人的物权是社会的基石,权力本身就是基于公民权利的让渡而存在的,因此,公共权力就必须维护公民的权利,而不是相反。但是,拆迁中公权力侵害个人权利的事件并不鲜见,如著名的嘉禾事件。再说商业性拆迁。这一拆迁的双方按理说是对等的,也就具备了协商谈判的可能。但是,一方面开发商明显属强势一方,另一方面好多的商业性拆迁开发商并不出面,而是由政府部门的拆迁办出面。政府本应作为居间的裁判者并维护弱势者利益,却令人遗憾地成了运动员,不平等的博弈局面由此形成。 由是观之,规范拆迁的关键是能不能形成利益各方平等的博弈机制,而不是由谁主导。形成平等博弈机制的关键,则在于政府职能能不能归位。从这个角度看,拆迁由政府主导可能是选取了与此恰恰相反的方向。也就是说,政府彻底从幕后走到前台,正式地上场参赛了。那么,谁当裁判员?是政府自己,还是因不独立而孱弱的司法?稿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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