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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柳裕:全面小康与法治建设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2日14:45 观察与思考
在小康社会与法治社会之间的关系问题上,我们还存在诸多模糊认识,亟需辨明下述三个问题: 其一,小康社会是否就是法治社会。应当认为,小康社会理当是崇尚法治的社会,我们要建设的小康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但小康社会与法治社会毕竟是两种不同的社会定位。认识这一点,对于我们推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我们还在普遍地沿用法治社会建设背景下的理念、工作模式、工作手段和工作方法,来推进小康社会建设背景下的法治建设工作,却没有考虑到在小康社会建设的背景下,需要我们对一贯采用的法治建设工作的理念、思路和方式方法作必要的调整。 其二,小康社会的构建手段是否能够等同于法治社会的建设手段。法治社会的实现途径,实际上就是通过立法、司法和法治政府的建设等等,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全面融入法治发展轨道,而小康社会建设,除了采用法治化方式以外,还可以综合运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等予以实现。 其三,如何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同时达到小康社会。法治强调的是一种治国方略,小康体现的是良好的社会状态,并由此导致小康社会建设和法治社会建设两者在逻辑上并不具有并立性。但这决不意味着法治社会的建设过程,与小康社会建设完全无涉。且不论小康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民主更加健全,即使是小康社会建设的其他基本要求,如经济更加发展,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也可以通过立法、司法、法治政府建设等各个法治社会建设要素的展开而部分地加以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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