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多次驾驶摩托车尾随女性,并趁其不备夺取其手提包。日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1日至7月17日间,被告人陈某在常德市柳叶湖管理区多次飞车抢夺他人财物,抢得手机三部、现金人民币3100元,所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290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3月11日9时45分许,陈某驾驶摩托车在常德市柳叶湖管理区某路附近,尾随被害人彭某,趁其不备将该被害人的手提包抢走,内有OPPO手机一部(经常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190元,已发还被害人)、现金人民币500元。
2、2016年3月14日12时许,陈某在常德市柳叶湖管理区某超市附近,采用同样的方式将被害人林某的手提包抢走,内有现金人民币600元。
3、2016年7月17日9时许,陈某在常德市柳叶湖管理区某路附近采用同样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手提包抢走,内有手机2部,现金人民币2000元。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家属先后给被害人彭某、林某、张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元、600元、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驾驶车辆抢夺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陈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但陈某曾因犯抢夺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酌情从重处罚,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好,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1日至7月17日间,被告人陈某在常德市柳叶湖管理区多次飞车抢夺他人财物,抢得手机三部、现金人民币3100元,所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290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3月11日9时45分许,陈某驾驶摩托车在常德市柳叶湖管理区某路附近,尾随被害人彭某,趁其不备将该被害人的手提包抢走,内有OPPO手机一部(经常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190元,已发还被害人)、现金人民币500元。
2、2016年3月14日12时许,陈某在常德市柳叶湖管理区某超市附近,采用同样的方式将被害人林某的手提包抢走,内有现金人民币600元。
3、2016年7月17日9时许,陈某在常德市柳叶湖管理区某路附近采用同样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手提包抢走,内有手机2部,现金人民币2000元。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家属先后给被害人彭某、林某、张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元、600元、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驾驶车辆抢夺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陈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但陈某曾因犯抢夺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酌情从重处罚,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好,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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