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东升
12月13日,“转型期法治”全国研讨会在浙江省杭州市举行。“转型期法治”是教育部“211工程”第3期重点项目之一,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孙笑侠教授等学术团队承担实施。为集思广益,推动项目更好地开展,浙大光华法学院举办了这次全国性学术研讨会。
中国社会科学院、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等四十多位知名高校的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在会上,孙笑侠教授提出了转型期地方“先行法治化”这一当前独特的中国社会法治现象,这一提法引起了包括记者在内的众多与会者的关注。以下是孙笑侠教授对这一现象的具体解读。
法治发展的不平衡,经济“先发”地区出现“先行法治化”的现象是转型期法治发展的一个特征。
2004年5月,江苏省委召开全会,把建设“法治江苏”作为一项重大决策写进了大会的决议。3个月后,南京市发布《南京市关于动员部署落实〈法治江苏建设纲要〉的方案》。2006年4月26日,浙江省委在一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上海虽然没有直接提“法治上海”,但上海的法治化进程显然是全国领先的区域之一。美国威斯康辛大学荣誉教授高希均博士近日在浙江省开放论坛上引用的一项调查显示,根据自然环境、基础建设、公共设施、社会环境和法政环境五项要素的加权分析,大陆的30多个城市中,投资环境排在前11位的城市均处于长江三角洲地区。
无论是改革开放30年的社会发展,还是进入新世纪以来近十年的发展,实践告诉我们,中国社会处在转型期,因而中国法治不平衡发展的过程也是转型期的过程。这个阶段性特点决定了中国的法治化最先推进的区域,很可能是东部经济先发地区,特别是“长三角”地区。
法制统一不等于“法治统一”,更不等于法治在全国范围内在同一时间统一实现。法制统一的原则是很重要的,但是不能把它与“全国法治统一实行”划等号。全国的法治不可能同一时间实现,因为有些区域慢一些,有些区域快一些,至少中国这个单一制国家的法治不会在短期内实现,所以要允许部分省市和地区局部地先行发展起来,搞局部法治,即局部区域“先行法治化”。
(1)局部区域“先行法治化”不是指局部区域单独实现了法治,而是先行法治化,强调其“化”的过程;(2)局部区域“先行法治化”不限于地方政府政治方面的法治化,更多的是指其社会的法治化。地方虽然受中央的领导,但是在许多社会领导的事务,是有较大的自主权空间的;(3)局部区域“先行法治化”不是指西部欠发达地区不能“法治化”,而是相对于先发地区而言有时间先与后的问题。
根据这三十年“长三角”法治化的“先发”迹象,我们可以观察到“先行法治化”的现象。
首先,地方立法的程序化、民主化、科学化以及本土化方面。法律还没有规定地方立法的听证制度、地方立法解释权的行使等现象,却在长三角地区出现了。许多立法项目和内容,也都是领先于全国的。
其次,从行政与政府法治方面看,很多事实表明,长三角地区政府法治的许多实践也是走在全国前列的。政府比较自觉地自我约束权力,比如早在1996年,浙江省就制定了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规定规章对经营性行为设定的罚款在5万元以下,对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在2000元以下,有效地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利。浙江省在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颁布后第一个率先实施依法行政考核制度,省政府专门制定了考核办法。本届省政府围绕小康社会目标,制定《六大行动计划》,其中有《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在全国属于第一例。再比如,浙江省政府在全国率先把土地征收审批纳入行政复议范围。
再次,长三角地区在司法上也进行了许多司法机制创新和司法理念创新的探索。比如,“长三角”三省市的高级人民法院有院长联席会议,共同探讨司法中共同面临的问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执行改革,是全国最早的。从2001年8月1日起试行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两级法院分离。长三角地区的法院是最早重视裁判文书质量的,最早出现“法官任职宣誓仪式”,最早重视规范法官释明权,最早推行民行抗诉书说理改革,最早开展民事督促起诉工作来保护国有资产。
第四,再看社会综合方面,“长三角”地区的法治实践更有很多领先的表现。民营企业家最需要法治,特别重视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说是全国著名的,这也印证了我的一个判断———民营企业家和中产阶级是法治的最主要的消费者,他们对法治有天然的需求。所以,长三角地区的地方政府,会比其他地区的政府“近水楼台先得月”,或者说是“春江水暖鸭先知”,这两个“先”,用来说明先发地区的政府对民情的敏感性,再恰当不过了。
这些现象具有局部地区率先推行法治的特点,我们把这种状况和趋势称为“先行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