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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生态补偿是指为了恢复、维持和增强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国家对导致生态功能减损的自然资源开发或利用者收费(税)以及国家或生态受益者对为改善、维持或增强生态服务功能为目的而作出特别牺牲者给予经济和非经济形式的补偿。
由国务院参事叶汝求、邓引引、谢又予、徐嵩龄等人写的一份《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中指出,我国有关环境和资源的法律法规中,对生态补偿有原则性的要求,如环境保护法关于排污收费制度的规定、森林法关于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规定以及其他资源法中关于资源费的规定等。
但是,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系统的生态补偿制度,主要问题在于:我国有关环境和资源的法律法规中,对生态补偿只有原则性的要求,但对各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义务、责任缺乏明确的界定,对补偿内容、方式、标准和实施措施也缺乏具体规定。
其次,对生态保护和补偿的规定和措施不到位。补偿金不到位。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曾开展征收生态补偿费试点,征收范围包括矿产开发、土地开发、旅游开发、自然资源开发、电力开发等,但是没有坚持下来并形成制度。
叶汝求等人还提出建议,加快修改环境保护法,增加生态补偿内容,在法律上确立生态补偿的必要性。在有关的环境和资源法中制定相应的生态补偿条例或管理办法。
同时,拓宽生态补偿资金的渠道。鼓励探索资源交易等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模式。通过规划引导、项目支持等方式把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与扶持重要生态功能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有机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