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不能再做“纸上的权利”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7日00:17 正义网-检察日报

  国务院法制办5日授权据新华社全文公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根据具体工作年限可以分别享受5至15天的带薪年休假(11月6日《新京报》)。

  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意味着广大干部职工期盼已久的“带薪年休假”制度终于要瓜熟蒂落了。早在199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就明确要求有关单位安排职工休假。1994年制定、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它标志着“带薪年休假”由政策上升为法律,成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劳动法律制度。

  然而,由于劳动法规定过于原则,国务院又未能及时制定“具体办法”,在可操作性不强同时又缺乏刚性约束的情况下,带薪年休假成为“一项仅仅是写在纸上的权利”,始终没有得到落实。终于在《劳动法》确认这项法定制度十三年后,国务院拿出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总体来说,这是国家在相继制定了《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之后,在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上采取的又一重要措施,也是广大干部职工的一大福音,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情。

  从网络上的网民反应看,这个征求意见稿还有可商榷之处,但在笔者看来,无论是公众发表意见,还是立法者进一步修改补充,应当把重点放在保障带薪年休假的贯彻落实上。因为从十多年的《劳动法》实施情况看,最大的问题,也是广大干部职工反响最为强烈的是一些法律原则和规定得不到很好的落实,除了法律法规自身的实施保障措施不到位外,执法不力,违法现象普遍而猖獗,法律救济渠道不畅,每每成为干部职工“心中的痛”。

  即将制定的《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应当在总结十几年来《劳动法》实施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着力解决贯彻落实不力问题,最大限度地避免“带薪年休假”再次成为“写在纸上的权利”。为此,笔者认为,新规定一要明确各单位在保障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权利上的职责和义务以及详细具体的法律责任,二要拓宽并畅通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权利受到单位侵害时的法律救济渠道,特别要解决干部职工不想

维权、不敢维权和不能维权的问题,别让依法维权者得不偿失,陷入更加不利的处境之中。在这一点上,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还过于笼统和模糊,不仅可能造成干部职工不知道用哪部法律法规维权,也可能造成执法司法部门无所适从,毕竟在浩如烟海的法律体系中,没有明确的指引是很难找到适用依据的。

  另外,年休假时间的规定还有进一步科学合理化的必要。征求意见稿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给人以工作年限越短越占便宜的感觉,这似乎与公众的直觉和基本价值标准有偏离。比较合理的规定方式,应当是让工作年限相对较长的干部职工获得更长的年休假,为此建议采取按工作年限分段确定年休假基数,在基数之年按工作满1年增加年休假一天的方法来确定,并将最高年休假时间确定为20天。具体来说,就是1至5年,休5天;5至15年,按5+N来计算;15年以上按15+N来计算,最长年休假为20天。

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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