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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草案增加不得拒录传染病源携带者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4日09:45 上海青年报
据新华社电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副司长刘丹华13日在政府网进行访谈时透露,就业促进法草案中增加了用人单位不得以求职者是传染病源携带者为由而拒绝录用的规定。 刘丹华在就“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问题”进行在线访谈时坦承,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只是政府的一个态度和指导性的意见,当前这项工作还没有法律法规作依据,所以现在不能对违反者设立行政处罚。 刘丹华透露,就业促进法正在修改中,草案在征求意见,其中对就业歧视方面的反映强烈,现已准备把公平就业作为专门一章,在草案中增加用人单位不得以求职者是传染病源携带者为由而拒绝录用。 “如果就业促进法包括这个内容、今年能够获得通过的话,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利就有法律依据了。”刘丹华说。 根据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5月18日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拒绝招用或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将制订具体措施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隐私权 据新华社电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副局长郝阳13日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时说,今后我国将做进一步的工作,制订相应的措施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隐私权。 有网友提出,按国外通行的做法,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规范乙肝的检测,在体检中应该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体检结果应直接寄送个人。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一定要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隐私权,国家这方面有明确的规定。”郝阳说,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国的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郝阳表示,尽管患者隐私权有法律的约束,但在现实生活中,有时仍被泄露。“作为医疗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让医务工作者知法、懂法、守法。” 同时他指出,近期卫生部新出台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对保护隐私有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对乙肝病毒携带者隐私权的保护也将制订具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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