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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2月02日07:26 潇湘晨报
周湘麟等11名代表建议取消弱势群体的法院诉讼费,将有利于司法程序更加公正。资料图片/记者马静 省高院昨日在工作报告中指出,2006年依法缓交、减免诉讼费用4262万元,部分人大代表也在关注着诉讼费用问题。周湘麟等11名代表向正在召开的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提交议案,建议取消弱势群体的法院诉讼费,以进一步保证司法公正。 本报记者徐海瑞 长沙报道 诉讼收费制度需要修正 “诉讼费的初衷是弥补司法财政经费、限制恶意乱诉等,但现实情况是,大量案件因原告无力预交诉讼费而不能审判。”在《关注民生取消弱势群体法院诉讼费的议案》中,周湘麟指出,诉讼费的存在,让很多正常的司法程序无法启动,进而无法保障部分群众的利益。 周湘麟称,诉讼费的存在也为少数法院违规收费提供了依据和口实。“有些地方自定收费办法,或在诉讼费收取过程中,不列费用清单,无统一收费票据,模糊高额收费等,这些现象都是诉讼收费制度的负面影响。”周湘麟进一步指出,在这些利益的驱动下,不少司法违规现象随之出现。 律师因利益驱动消极援助 “很多法院把法官收入与诉讼费挂钩,以诉讼费多少作为考核法官工作绩效的首要指标,这就可能会直接导致法官为了多收费而不惜篡改诉讼公文,将一案了却的案件拆分成多个案件多个程序办理,搞多重收费,甚至直接上门揽案,挑战了司法的公证性和严肃性。” 谈到诉讼费制度对司法程序的影响,周湘麟认为,诉讼费制度直接增加了司法腐败的可能性。另外,为了弥补负面影响,我国法律规定了针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但实际效果不理想。“该救济的不救济,不该救济的得到救济,律师因利益驱动而消极援助。”这些现象的存在,影响了案件的司法质量和效果。 从体制上确保司法正义 周湘麟认为,取消法院诉讼收费,能够避免司法环节中的一条利益链条。“这可以从体制上切断原告和法院、法官之间的金钱关系,让司法程序更加公正。” 按照周湘麟的说法,诉讼费制度的改变将直接增加司法财政的负担。对此,他分析称,以长沙为例,市本级一年的诉讼费为7000多万,长、望、浏、宁四县(市)为1200多万,其中望城一年的诉讼费仅为360多万。这些数据在各级政府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例相对较小,不会因收费制度的改变而增加财政负担。在此基础上,建议有关部门先取消农村的诉讼费收取,再逐步取消城镇的诉讼费收取。 “如果不能一步取消诉讼收费,也可分步取消。”周湘麟提出,可先将“必胜案件”的“原告预交”取消,改为“判前不交,判后由败诉方支付”;或者首先取消对弱势群体起诉的收费制度,对农村村民、城市低保户、老弱病残等群体实行免费诉讼。与此同时,周湘麟还提出,完善针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济”制度,逐步扩大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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