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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谨慎欢迎劳动合同法新规定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09:23 东方网
12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二审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作出了许多规定。其中有解决欠薪有新途径,被欠薪者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事业单位与劳动者订合同,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经济性裁员20人以上应听取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重大规章制度等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竞业限制人员只限于高端劳动者……(12月25日《云南日报》) 草案的新规定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尊重与保护,应该说,是值得期待的。但笔者以为,制订法律固然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对法律的尊重与敬畏。比如说,《劳动法》第41条明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事实上,劳动法已经颁布11年了,超时加班、不按规定支付加班报酬是早已说滥了的话题,为什么劳动法规定得清清楚楚的东西,用人单位可以不遵守呢?在笔者看来,主要原因在于,劳动法没有得到尊重,没有被用人单位信仰。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超时加班、拖欠与克扣劳动者工资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所以,我认为,法律紧箍咒再多,如果唐僧不念咒语,紧箍咒也失灵。 当然,劳动者权益被侵害的问题与劳动者维权意识不够有关。但是,就业形势严峻,员工与企业之间权利地位普遍不对称,是不争的事实。劳动者为了保住饭碗,明知欠薪违法、超时加班无理,也不敢吭声。因为他们在强势的老板面前根本没有话语权,劳动者显得很无奈。尽管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但如果欠薪的多了,法院是否管得过来,法院执行力度够不够,还是个问号。所以,我认为,对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用人单位,不能止于让他们补发薪水、补签合同,而要严格问责,加大其违法成本。让他们出于违法成本考虑,不愿也不敢轻易漠视员工权利,同时要提高工会的法律地位,让工会有底气保护劳动者权益,让劳动者有勇气向侵权行为说“不”。 一句话,要解决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完善法律规定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要严格依法办事,让用人单位尊重法律,如果劳动者的权益不能落实,再多再好的规定也只是纸老虎。 作者:叶祝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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