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擅自迁移拆除文物者最高罚款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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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15:50 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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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银川12月1日电宁夏回族自治区近日规定,擅自迁移拆除文物者最高可罚款50万元。 据《宁夏日报》报道,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明确规定,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因修缮、保养、迁移、使用不可移动文物,改变不可移动文物原状的等 行为之一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办法规定,自治区境内地下、内水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均属国家所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长城、岩画、石窟寺、大型古文化遗址、古脊椎动物化石遗址、古植物化石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珍贵馆藏文物,有重大纪念意义的革命历史文物等实行重点保护。办法还对考古发掘、馆藏文物、文物流通和利用做了详细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