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不应只充当申诉者角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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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08:31 大河网-大河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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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1日《南方都市报》两则有关广州行业协会的新闻引人注目。一是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在国家版权局的卡拉OK版权费收费标准公布后提出质疑,并公开发表声明:该协会会员不接受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取标准,不向中国音像协会支付卡拉OK版权使用费。二是随着广州正式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一场由消费者、商家、厂家参加的电动自行车行业大会发出呼吁,希望改禁为限。广东省自行车行业协会将各方反映的情况集纳,希望引起决策部门重视,会后有关的意见书将由专人送至全国人大。 这两则新闻演示的不光是利益博弈的情形,更表明利益代言人之必要。通过行业协会这种组织发出其所代表的利益团体的声音,以影响公共决策,维护团体利益,这是公民社会的基本模式。一个发达的公民社会必须有政府、行业组织与民众三方的良性互动。这种“良性互动”是博弈的高级形态。行业协会能够摆脱“二政府”的尴尬,积极维权,这是令人赞许的,但不容忽视的是,在整个利益博弈中,行业协会仅仅成了一个对抗者与申诉者的角色。 当行业协会不能仅仅满足于做一个“后事”处理者。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公开声明不接受国家版权局的收费标准,这显然是在对抗已经颁行的政策;而广东省自行车协会是在广州正式“禁电”一周之后才召开会议,其目的是“希望引起决策部门重视,会后有关的意见书将由专人送至全国人大”。这就仅仅是一种申诉了。不论是对抗还是申诉,能在多大程度上改变既行的政策与法令?如果公权部门对申诉者的申诉置之不理,利益者恐怕也失去了进一步主张自身利益的渠道。 要知道,政府部门的一些公共政策制定者,总是不愿充分听取利益相对人意见、拒绝为利益相对人参与决策设置制度管道。如果在政策制定之前,行业协会已经充分表达了本利益团体的诉求,取得了各方妥协与共识,其诉求的目的就更加容易实现。 当然,有着自身利益的公共部门,也应当摆正自身的位置,为利益博弈提供公正进行的制度安排,解决利益博弈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矛盾与冲突。 □杨耕身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