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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被这个标准吓倒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07:34 潇湘晨报

  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主任汪旭东表示,卡拉OK版权费属于民事收费行为,根本没有什么标准可言,“完全不必被这12元吓倒。”

  “我国的音乐著作权是有有效期的。”汪旭东说,著作人死后50年,便宣告著作权过保护期,是不需要支付版权使用费的。由于MV音乐形式搀杂了词曲著作权、录音录像著作权、摄像著作权,很难判断如何支付版权使用费。如有人点唱李叔同的《送别》,词曲过
了保护期了,这样的MV作品和全部在保护期内的MV作品收一样的钱,显然不合理。

  笼统收费的不合理性还体现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收费的范围上。汪旭东表示,只有给予这两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授权的音乐作品,才在他们的版权使用费收取范围内。实际情况是,在卡拉OK厅中被使用的绝大多数音乐作品,都没有授权给这两个协会。据《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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