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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彭水诗案”不应到此为止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4日06:00 光明网
秦关(北京媒体从业者)

  “彭水诗案”终于有了下文。24日,重庆警方承认秦中飞写短信针砭时弊被拘是一桩错案。8月15日,重庆彭水县教委办事科员秦中飞因为用短信的形式写了首《沁园春·彭水》,而以涉嫌“诽谤罪”被关押一个月。据报道,县公安局已就给秦中飞造成的伤害道歉。而且,“幸福来得很迅速”,在25日下午,惊魂甫定的秦中飞拿到2125.7元国家赔偿。

  在媒体舆论压力面前,秦中飞告别“短信狱”,彭水县公安局、检察院最终不得不承认秦中飞诽谤案属于错案,并予以迅速地纠正、赔偿,无疑体现了法治的进步。

  仅仅因为一则手机短信,便酿成了惊动全国的“短信狱”,以致于当地“人人自危,不敢谈论政治”、“没人敢对政府官员说三道四”,着实是一个莫大讽刺。从某种意义上说,“彭水诗案”的这个结果,是舆论的胜利,是法治的胜利,但是它仍不是一次彻底的胜利。

  尽管秦中飞得到了国家赔偿,维护了自己应有的公民权利,但这一切并不能平息人们心底的对彭水当地政治生态的种种疑虑。这起错案的真正成因是什么,其幕后的权力怎样运行,人们并不知情。正因为此,人们迫切寄希望于法律对相关责任人的追偿。众所周知,国家赔偿原则不仅是一种国家救济公民的制度,它同样设置了追偿权。为避免秦中飞这样公民再次无辜被“非法错拘”,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格追偿无疑是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

  然而,我们看到,一方面,《国家赔偿法》坚持“无罪赔偿”的原则,即不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违法行使职权,只要因错拘、错捕而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害人就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另一方面,虽然《国家赔偿法》设置了追偿权,规定国家向受害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将对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但对于“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只有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才可以追偿。但要证明“徇私舞弊”

  谈何容易?更何况,如果工作人员是迫于上级的压力才错误拘留受害人,上级有关人员更没有要查明“徇私舞弊”情节的动力。这可能为恶意的“错误逮捕”打开了方便之门。

  事实上,此案可能适用的《刑法》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对徇情枉法、徇私枉法的司法工作人员给予惩罚的条款同样是一种原则性的描述,而缺乏可操作性。

  诸如什么是“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及“明知是无罪”并无司法定义。正是这个原因,有人呼吁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或细分“枉法裁判罪”的相关条款。

  同样,具体到国家赔偿制度,要改变这种“可赔难究”的现状,不仅要建设一种基于水平问责的“违法必究”,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我国针对司法人员追偿权的立法,以便更好地做到有法可依。事实上,正是这种“错案难究”的司法困境,使某些人敢于跨越雷池,玩“自己错抓,国家赔偿”的权力游戏。

  当然,回到事件本身,“彭水诗案”到此也并没有结束。明眼人都知道,既然当地公安机关已经明确承认这是一桩错案,承认秦中飞没有“诽谤”,有关部门就有必要对秦中飞案的“原告”进行调查。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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