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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标准确立是前提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1日01:28 正义网-检察日报

  对于我国1亿多肝病患者来说,晚期肝病患者所需的肝脏供给更是少之又少。一面是器官资源严重匮乏,一面是想进行器官捐献的人无法实现自己的愿望,为器官捐献立法迫在眉睫。

  日前,家住湖北省武汉市的心脏病患者老黄来到该市红十字会,申请自愿无偿捐献自己的肾脏,以回报社会对他及其家人的关爱。然而,由于我国尚没有有关器官捐献方面的

立法,老黄的愿望目前还无法实现。

  而在此前,河北省张家口市6岁患儿闫靖在弥留之际,家人欲将他的器官无偿捐献,与北京多家医疗单位联系后却屡屡“碰壁”,原因与老黄相同。虽然在中国器官捐献管理委员会的协调下,闫靖的部分器官被捐献给了需要救治的患者,但通过他和老黄的经历,折射出我国器官捐献和器官移植立法的缺失以及渠道的不畅通。为此,笔者于近日采访了有关专家。

  【一】

  据北京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的数字显示,我国目前有150万尿毒症患者,而每年能得到肾源进行手术的仅有5000例左右;而对于我国1亿多肝病患者来说,晚期肝病患者所需的肝脏供给更是少之又少。一面是器官资源严重匮乏,一面是想进行器官捐献的人无法实现自己的愿望,造成这种局面的重要原因就是相关法律的不健全。

  陈忠华是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学分会副主任委员和中国器官捐献委员会执行主席,闫靖的器官最终得以顺利捐献,他是主要协调人。

  陈忠华告诉笔者,早在2000年,由他领导的卫生部、教育部器官移植重点实验室就启动了《脑死亡器官捐献全国联合攻关项目》,将脑死亡器官捐献,作为科研项目引进临床实践。自2003年11月第一例器官捐献到现在,共有23位脑死亡患者成功地捐献了身体器官。而在这期间,实际上共有36位患者曾签署过书面的捐献协议,但其中13位没有捐献成功。

  陈忠华说:“除技术原因外,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可能引发法律方面的纠纷,所以没有进行捐献。”按照这一数字计算,约有三分之一的器官捐献未能实现,大量珍贵的器官资源,由于没有法律保障而白白流失。

  【二】

  几年来的实践为器官捐献的具体实施积累了经验,一些器官移植专家、学者开始自发地致力于器官捐献的规范化和程序化。

  今年8月1日,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学分会下设的中国器官捐献委员会成立,捐献者只须与该委员会取得联系,其他问题可交由委员会办理。作为委员会执行主席的陈忠华对笔者说:“我们遵循的是‘主动要求、书面同意、公开判定、公开捐献’的原则。”在患者及其家属主动提出捐献的前提下,首先对其进行身体检查,一旦确定死者(脑死亡或心脏死亡)适合捐献,委员会将向捐献者及家属介绍捐献将牵涉到的法律问题,签订书面协议。此后,委员会将一边随时关注捐献者的状况,一边联系器官受体。对捐献者脑死亡的断定,需由委员会专家与医院方面的专家和捐献者家属同时在场、共同认定;并且邀请媒体到场,力求公开、透明。

  据陈忠华介绍,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因脑死亡器官捐献而产生法律纠纷的。“即便是我们现在的程序相对来说复杂了一些,社会成本也很高,但在没有立法的条件下,能够避免产生法律纠纷,就已经是达到最低成本了。”

  【三】

  器官移植和器官捐献面临着同样的问题。近年来,器官移植需求不断增加,技术也趋于成熟,但目前制约其发展的最大因素是缺乏法律规范。

  丁相顺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从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关注器官移植问题。他在接受笔者采访时说:“器官移植立法,还存在一些法律难点和现实操作上的问题。”

  丁相顺认为,器官移植是一个技术发展(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器官摘除和植入成为可能)以及发展不充分(如果发展充分了,可以植入人造器官)而产生的现象。对于这一现象,如果放置不管,很可能会出现问题,应该用法律的手段予以规范。脑死亡标准的确立是器官移植立法的前提。现代医学发现,有时在脑死亡和心脏停止跳动之前,存在一段间隔,尤其是呼吸机的使用,能够在患者脑死亡、自主呼吸已经停止的情况下继续维持心跳。这段间隔,对于器官移植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丁相顺告诉笔者,目前我国适用的是心脏死亡标准,脑死亡还没有立法,在这种情况下,心脏移植实际上处于非常危险的法律地位。

  【四】

  丁相顺告诉笔者,一旦要将器官移植上升到法律的高度,除了确立脑死亡标准之外,一些具体操作方面的问题,也不得不严密考虑。例如,对于器官供给方,捐献标准、是否无偿原则、器官摘除的费用承担、患者决定权与家属决定权的范围以及效力问题;对于器官移植机构,器官的分配原则、器官植入技术与伦理、植入费用等问题;对于器官接受方,患者的排序问题、患者的费用承担、保密义务等。

  据丁相顺介绍,目前,世界许多国家已经承认了脑死亡标准,日本还在1997年出台了专门的《器官移植法》。在我国,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8月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首开我国器官捐献立法先河(但其中也未涉及脑死亡问题)。

  今年7月1日,卫生部颁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开始施行,《规定》比较细致地确立了器官移植机构的资质、标准,并且明确规定“人体器官不得买卖”,可以说,在器官移植立法道路上迈出了第一步(同样也没有涉及脑死亡问题)。“但《规定》仅仅是部门规章,效力低,调整范围小,距离真正的立法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丁相顺如是说。

孙玲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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