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及民警严禁经营爆炸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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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2日09:37 南方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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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虞伟)公安部日前下发通知,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公安机关及民警也严禁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民用爆炸物品经营和爆破作业活动。 公安部通知要求全国公安机关认真贯彻执行9月1日起施行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加强对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和涉爆从业人员的背景审查工作,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公安部还要求,严禁公安机关及民警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民用爆炸物品经营和爆破作业活动,严禁人为设置障碍限制其他地区的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单位进入本地市场,严禁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许可证件违法“搭车收费”。 (南方都市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