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持借条骗补偿前夫偷录音赢官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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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13:10 信息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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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显示女方索要补偿的两张借条为同一宗债务,虽然女方质疑录音合法性但未获法院支持 时报讯 (记者 李朝涛)一男子在离婚时答应补偿女方6万元,后因手头紧推迟偿还,在归还一部分后重新写下欠条,这样一来,两年内先后写了两张欠条,结果被前妻据此上告法院,要求支付11.5万元的双份补偿。男方也不是“省油的灯”,事先请朋友以谈判为由 ,偷偷录下妻子的谈话,在法庭上出示作证。记者日前获悉这起趣案的终审结果,虽然女方质疑录音未经她允许不合法,但广州市两级法院均认为男方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偷录资料可以作证,判决女方败诉。贪心前妻 持先后借条索双份补偿 据了解,张猛和黄丽(均为化名)是广州市人,因感情不和在2000年11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张猛在2002年8月28日前补偿黄丽6万元。 此后,因张猛一时手头紧缺,便在2003年写下一张欠条,将6万元的支付日期推迟到2004年底,并承诺到时多给利息5千元。到了2004年,张猛先后支付了1.5万元给黄丽,并又写了一张欠条,内容为“欠黄丽5万元”。就是这两张欠条给张猛引来一场“莫须有”的官司。 2005年6月份,张猛突然接到广州市天河区法院的通知,说是黄丽将其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支付欠款11.5万元。张猛闻讯一时满头雾水,自己何时欠前妻这么多钱?至多也就是还没来得及还的那5万元! 聪明前夫 请人偷偷录音庭上反驳 到了法庭上,张猛才知这11.5万元的“来历”。黄丽不仅对已经支付的那1.5万元不认账,还将2004年那张欠条说成是“他一时缺钱找黄丽借的”,因此两下一加就成了11.5万元。 黄丽有她的“盘算”,不料张猛也留下“一手”。案件开庭时,张猛当庭提交了一个录音资料,里面是一段黄丽和张的朋友郭某的谈话,黄丽说到了2004年那张欠条的来龙去脉,表明那是张猛在先还了1.5万元后,尚欠5万元未还,而不是重新欠下的债务。 面对这个录音,黄丽顿时慌了手脚。因为当时是郭某代表张猛来跟她讨论如何还钱的,黄丽事先并不知道郭某会录了音,黄丽当即向法官提出了异议,认为这个录音证据来源不合法,事先未经过她本人的同意,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法院判决 偷录不违法当然可作证 到底这个录音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005年底,天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只要录音资料取得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存有疑点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 既然如此,法院认定张猛并没有借过黄丽5万元,结合先前已经支付的1.5万元,法院判决张猛只须支付5万元给黄丽即可。 对于这个判决,张猛是完全满意,而黄丽则不服,上诉到广州市中级法院,依旧认为张猛提供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要求广州中院改判。经审理后,广州中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以一审法院同样的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同时具备三条件 私自录音可作证 在诉讼实践中,要使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2.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所或者住所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3.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法院就应当确认该录音证据的证明力。 另外,在采取偷录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证据时,应当尽量采用先进的录制设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尽量选择杂音干扰少的地方录制。在偷录中,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并巧妙地引导或提示对方表明身份,以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