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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不妨借助量刑软件规避司法腐败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20:00 光明网
赵光瑞

  山东淄博市淄川区法院研制了一套“电脑量刑”的法律软件。只要输入案件的具体定罪情节,电脑就能判决出一个刑期。该软件在法律界引起了争议。(9月3日《重庆晨报》)

  “电脑量刑”是一种科技创新,在司法实践中注入科技含量,有利于司法公正。电脑是“复杂而简单的智慧”,量刑时不会受任何主观干扰,案件的信息一旦输入电脑,便不

会出现变“打官司”为“打关系”的结果,保证严格依法量刑,防止出现“同案不同刑”的诟病。

  当前社会上存在一定司法腐败,一些案件受到了权力和金钱干扰,破坏了司法公正。这已经影响了人们的法治信心,表现出对司法公正不信任。如近年发生的黄静案、高莺莺案等,在网上受到广泛质疑和批评,有的案件一旦在网上传播,网民往往“未审先判”,断定会存在司法不公,得出“网络结论”。近日发生的富布士诉媒体和记者侵权一案,诉讼方就不理解:为什么人们都不相信法律呢?人们已失去信任,又怎么会再相信法律呢?

  司法公正,是整个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人们连司法公正都缺乏信心,那么肯定对整个社会没有信心。所以,为了增强人们对司法的信心,有必要进行一定的司法改革。在司法过程中引入科技手段,应该是寻求司法改革的一种途径。人们对司法不公的最大看法,主要集中在主观影响断案上,而电脑量刑在一定程度规避了主观影响。

  有人认为,电脑量刑是一种机械操作,不能适应千变万化的案件情节需要,不能成为法官量刑的依据,所以“电脑量刑”并不可取。这实际上是在否认电脑在断案方面的作为。在一些司法进步的国家,早就开始借用测谎仪判案,这其实就是一种利用电脑断案,实践证明可信度极高。

  还有人认为,按我国现行的诉讼法,裁判权只能由法官行使,电脑无权裁判,因此无论是电脑直接确定刑期,还是电脑软件参与合议庭的“合议”,均无法律上的依据。从法理上讲,裁判权属于公权力,公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授权,若没有法律授权就无“权”。其实这也好办,如果“电脑量刑”可靠信较强,在法律上充实授权不就行了吗?我国的法律、包括宪法,不是经常根据社会需要进行更改充实吗?

  当然,如果真要引用电脑量刑,不可能完全依靠电脑,只是肯定电脑的参考作用。所以,法官的作用还是很大的。但是一旦引用电脑量刑,法官就不能完全无视电脑的意见,其权力又受到了一定限制。此外,还要防止法官故意给电脑输入不正确信息,影响电脑量刑结果。

  无论怎样,法律的公信度需要提高,规避司法腐败势在必行。目前在没有其他更加有效途径的情况下,引入电脑量刑不失为可取措施,哪怕是仅在短期内引用以应对司法弊端,也值得一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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