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反垄断法》的立法“关节点”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07:41 沈阳网-沈阳日报
深度备忘 谈到“垄断”,即使国内百姓们搞不清楚确切的概念,却无一例外地对其深恶痛绝。究其原因,则不难发现百姓的“垄断之苦”:手机通话仍然高价位双向收费;跨行查询得给银行付费;自己封好的包裹还得再加上一个指定的外包装;尽管你提出千万条意见,票价该怎么浮动还怎么浮动…… 9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2005年度中国纳税百强榜榜单。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蝉联第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中国银行、中国石化胜利油田和上海宝山钢铁公司分列前五名。另外,榜中有10家银行和15家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从侧面彰显出垄断型国企的超强赢利能力。如此看来,酝酿了12年之久仍尚未出台的《反垄断法》,能够在公众中保持持久的关注度,就不足为奇了。 经历了12年的漫长等待后,2006年6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于是,《反垄断法》不日出台的声音重又不绝于耳。 反垄断重点:由反行政垄断向反经济垄断倾斜 世界上的《反垄断法》最早起源于美国1890年的《谢尔曼法》,截至目前,全世界大约有近百个国家有了自己的《反垄断法》。 记者采访到北京大学周其仁教授,他表示,造成垄断的原因一般有四种:先天资源丰富、创新能力突出、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以及行政性指令造成垄断。对于前三种情况是否进行“反垄断”,学术界一直存在很大争议。而目前在中国,行政性垄断则是“千夫所指”。 1994年我国启动反垄断立法时,政府刚刚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经济性垄断并不突出,反垄断立法的重点是反行政垄断;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开放的扩大,市场化进程越来越快,到2004年的时候,我国已由“建立”转变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反垄断的重点也在向反经济垄断倾斜。 “中国最大问题是行政垄断”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秘书长石小敏直言:“现在中国的行政垄断,由于在转型时期跟政府职能的转换比较滞后地结合在一块,已经成为我们国家经济社会中的一个很大的阻力。” 粗略看来,行政垄断行业目前主要有电信、邮政、电力、铁路、石油、航空等,这些行业长期被国家行政部门或国有企业所垄断,其他企业难以插足,因此,在这些行业中形成不了竞争局面。 而行政垄断在我国的成因,确实非常复杂和特殊。一方面,我国各地区间由于产业结构布局雷同导致同质竞争加剧,当本地产品市场竞争力不够的时候,往往会通过行政手段来保护;另一方面,为应对入世压力,国家倡导成立了中石化等一批巨型企业,以保卫国内市场,抢占国际市场。 但随着市场竞争的进一步深化,行政垄断的危害性之大也是显而易见的,主要体现在:由于长期的供给不足和服务质量低劣,造成消费者利益的严重损失;限制竞争,延缓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从而降低了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恶化了市场竞争秩序;管制决策的非公开化和腐败现象,损害了政府的威信和执法效率;行政垄断对落后的保护,则在当前全球竞争的环境下,极不利于提高我国产业和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多次被删除的“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章节 据记者了解,在《反垄断法(草案)》中,“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这整章内容曾多次被取消。最近一次提交,有关部门也曾考虑将其删除,从而引发学术界的争论。 力挺“删除”的专家们认为:出于国家经济安全的考虑,防止外资恶意并购中国企业。而坚持“保留”的专家们则认为:在删除该章节后,《反垄断法》实际上主要表现为对经济垄断的限制,这不仅对促进市场竞争作用不大,反而可能存在导致政府权力扩张和市场效率下降的隐患,造成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叠与冲突。 辽宁申阳律师事务所公司部主任张洪潮律师认为:“总体上,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垄断的规制尚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在《反垄断法》中对行政垄断有所规定非常必要,不仅仅需要一句宣示性的口号,更需要具体的制度安排,至少不应该比《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更少。” 一对悖论:并购时代与反垄断立法? 我们知道,在市场经济中,并购是企业迅速扩张、提高国际竞争力的有效途径。但另一方面,并购也容易加强企业对市场的支配力量,排除或限制竞争,从而妨碍“经济民主”。因此,在当前跨国公司再掀“收购潮”的微妙时刻,中国的反垄断立法也面临着对并购的取舍。 从国际上的现行法规来看,反垄断立法已经从过去单纯的主要针对市场结构,即重点对行业集中状态进行规制,转向针对市场行为,即重点对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规制。在这种立法思想下,一些巨型的并购行为得以实施,如波音与麦道的合并等。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并购是形成规模效应,减少交易费用的主要手段。通过各个行业的战略性重组和并购的方式实现大公司的战略,对于中国应对入世压力、快速形成优化的市场结构是非常必要的。 当然,这不应当与《反垄断法》的制定与实施发生矛盾。从国务院原则通过的《反垄断法(草案)》对企业合并规制的内容来看,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美国、欧盟的立法经验。提高有关并购交易的申报标准,并拟成立独立的反垄断审查机构,对企业的并购行为进行审查。 在规制行政垄断上,国家试图在交通行业票价、水电涨价等问题上广泛尝试“听证会”制度,以期放大消费者原本有限的话语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