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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能源浪费惊人形势严峻缺能源威胁国家安全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6日09:48 石家庄日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建议尽快修订节约能源法

  新华社北京8月25日电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铁映25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节约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说,我国能源形势相当严峻,节约优先的方针没有得到落实,节能工作远不适应我国能源短缺的基本国情,远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建议应尽快

进行修订。

  我国是能源资源严重短缺的国家。石油、天然气人均剩余可采储量仅有世界平均水平的7.7%和7.1%,储量比较丰富的煤炭也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58.6%。按目前探明储量和开采能力测算,我国煤炭、石油、天然气的可采年限分别只有80年、15年和30年,而世界平均水平分别是230年、45年和61年。

  李铁映说,近年来能源消费急剧增长,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最大制约,直接威胁国家经济安全。

  他表示,近年来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不降反升,按2000年价格计算,2002年—2004年分别为1.30、1.36、1.43吨标准煤/万元,2005年与2004年持平,今年上半年同比上升0.8%。“十五”期间,能源消费弹性系数(能源消费增长速度与经济增长速度之比)年均为1.04,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最高值。据测算,如果今后15年能源消费弹性系数年均控制在1.0,2020年我国一次能源消费将超过50亿吨标准煤,这是我国根本无法承受的。李铁映说,现行的节约能源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有:调整范围比较窄,条文设计主要针对工业领域,对建筑、交通、民用等领域涉及较少或没有规定;一些制度已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许多规定过于原则,倡导性条款多,惩戒性条款少,缺乏强制力和可操作性。他说,要通过修订,完善政府节能管理、监督和服务体系,形成统一负责、分工协作的节能管理体制。将调整范围扩大到建筑、交通、民用等领域,加强节约能源法与可再生能源法的衔接,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交通和民用领域的应用。明确国家鼓励节能的经济政策和具体措施,建立“谁节能,谁受益”的机制。将节能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为实现国家节能目标提供稳定可靠的资金保障。增强法律的强制性、约束力。他表示,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应该成为一部规范节能工作的强势法,成为经济增长方式和经济结构转变的促进法,成为对高耗能、高污染、高浪费行为的约束法,为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发展节能型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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