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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母亲是非农户口 女儿不能随父亲落户农村?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09:36 南方日报

  报料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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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曾雅实习生/马建忠)“小孩已经3岁了,马上要上幼儿园了。我已经去了村委会多次了,落户的事情迟迟都解决不了……”番禺区大石镇冼村的村民马景联向记者倾诉。由于“冼村男社员与非农业居民结婚,子女应按惯例随女方入户”的村规,其按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女儿,3年来一直未能落户冼村。

  2001年10月,马景联与洛溪新城小学的教师卢玉清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由于我家就只有我一个儿子,而且我们也不打算再多生一个了,我妻子在小孩8个月的时候就去大石医院做了上环手术,且拿到了独生子女证。为了满足我父母的愿望,所以想让女儿入我的户口。”

  但当马景联去冼村村委会要求写证明办理小孩入户时,该村以“妻子是非农业户口,所生的子女只能跟母亲的户口,不能跟父亲”的村规为由,拒绝马景联的要求。

  “他们这样不让我的女儿跟我的户口,岂不是直接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违背?”多次的碰壁让他深感不解和不安。

  马景联称,他本月曾向区长专线反映了上述情况,8月11日,区长专线转大石街查处后,给马景联的回复却是,根据冼村村规民约第十二条规定,凡属冼村男社员与非农业居民结婚,子女应按惯例随女方入户,如子女随男方入户的有户口没有股权,另外村规民约还规定:有村户籍不等于有股权资格。

  日前,马景联已就女儿入户的事项再次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目前此事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律师说法

  “村规民约”莫违法

  记者为此采访了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朱永平律师,他表示,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政府备案。但是,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法律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国家在早几年就下了条文,子女入户可跟父亲也可跟母亲。村规不可以阻挠公安机关依法为居民办理落户手续。所以不需要经过村委会的证明,村民只要拿着孩子的出生证明,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即可。

  (报料人:王先生奖金: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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