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有关部门需自证拍卖狩猎权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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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4日04:07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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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林 国家林业部拍卖狩猎权的行为引起公众和专家们如潮的质疑和批评,在这种阻力下,有关部门宣布推迟拍卖。对于像狩猎权这一公众陌生、并与公众的天然道德情感相抵触的权力,政府设定许可时,有必要以一种谨慎耐心的姿态和充足的理由自证其合法性。 这种合法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专业上的合理性,一是权力上的合法性。 前段时间曾有专业机构的调查显示,中国地厅级公务员比公众的基本科学素养高6.6个百分点,某些单项上甚至高出56.5%------既然公众的科学素养很低,公务员的科学素养又高于一般公众,那么在作出一项科学性很强的公共决策时,官员们有义务对公众进行耐心的科普,毕竟,狩猎权对公众来讲是很陌生的一种权力,政府要考虑到社会对一种陌生权力的接受能力。 更重要的是,这种权力在形式上与公众的天然道德情感相抵触,有关部门如果不正视这种现实并进行细致的说明,是很难消弭公众巨大的心理反差和环保洁癖的。报道说,有关部门在许可这一权力时只是在报纸上发了一个简单的“拍卖公告”,后来在舆论追问下才开了个简单的新闻发布会,如此轻率的态度,怎能不引起社会强烈的反弹。 除了专业上的合理性外,更重要的是,政府还应该拿出充分的理由自证这种权力不会异化为对野生动物的无限度滥杀。 政府部门每许可一种新的权力时,都有必要自证这种权力的可监督性和可控性。也就是说,政府新创设的任何一种权力,都要有这样一种合法性审查的自觉:这种权力可不可以控制,老百姓可不可以监督,有没有充分的制度防止这种权力发生异化,防止其陷于利益追逐中不能自拔。自觉审查用到拍卖狩猎权上就是:狩猎权设置以后,上级林业部门能不能控制基层使用这种权力,有没有足够的制度保障这种权力不会在市场利益的驱动下变成“无限度的滥杀”???不自觉进行这种审查并坦诚地告之于众,在不断曝出权钱勾结丑闻的语境中,公众岂会不对这种在听觉上就暗含戾气的权力充满担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