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将“卖花童”定性为乞丐道理何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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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6日17:27 国际在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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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澶啸 昨日,成都市公安局站前警方挡获7个卖花童和4个幕后操纵者。昨晚10时许,站前警方做出认定:卖花童“卖花”即为变相乞讨。但由于大人和小孩存在血缘关系,尚不构成刑事犯罪。依据今年3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警方对卖花童幕后操纵者进行了行政拘留。据悉,司法机关对卖花童“卖花”的幕后操纵者采取强 如果仅从成都警方采取的针对强行卖花者的行动来看,对幕后操纵者处以行政拘留的强制措施,似并不为过。并且,考虑到一部分卖花童在卖花的过程中确有强买强卖的嫌疑,因而对这部分卖花童进行适度的警告,也并不为过。因为强买强卖毕竟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干扰了他人的自由选择。 但因为部分卖花童的强买强卖行为造成的恶劣影响,便认定卖花童卖花的行为为变相乞讨,则未免有将治安管理简单化粗暴化之嫌。 究其本质而言,强买强卖式的卖花,毕竟只是卖花童中的少数。这就好比在乞讨者的群体中,存在着强行乞讨者一样,我们不能因为存在着强行乞讨者,便限制所有乞讨者的乞讨权利,同样我们也不能因为有些人操纵卖花童强买强卖,便对卖花童的卖花权予以限制或是打击。 有关管理部门在实施管理时,必须清楚地意识到,卖花本身是无过错的,那只不过是一种谋手段而已,这个行业虽然并非是一个比较理想的行业,但考虑到还有许多社会底层的人依靠着卖花来养家糊口,因而警方在认定卖花童“卖花”的性质时,一定要慎之又慎,绝不能因为少数卖花童的恶劣行径而一棍子打倒整个行业。更不能因此,让许多以此为生的人失去了一种谋生的方式。 更进一步而言,笔者想要追问的是,一个城市的治安管理者,有没有对一种行为进行认定的权力,譬如成都警方对卖花童卖花行为的性质认定,其依据何在,是否合乎法律的程序,都有待商榷,更有待于通过相关法律的解释予以强有力的支持,但至少从目前看,成都警方对卖花童性质的认定是缺乏必要依据的。 法律上有句术语,法无禁止即为许可。从这个层面观之,成都警方无权对卖花童的卖花行为进行性质认定并予以限制,需要限制的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所述的:“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本身,二者必须严格区分开来。
审稿:刘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