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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音像制品不得侵权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6日05:27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不得经营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不得经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音像制品。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或者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

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托运、邮寄或者运输违法音像制品,不得存储用于经营的违法音像制品。从事营业性艺术摄影、摄像的,不得拍摄、制作色情、淫秽的照片或者录像制品,不得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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