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标准滞后折射政府不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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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2日08:50 法制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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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观察 长期以来一直专注于速度和效率的生产观念和生产模式导致了对安全技术标准改进的忽视,职工的人身安全利益和公共环境、卫生等利益也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本报特约评论员 郭庆珠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安全技术标准就是安全生产领域的“规矩”,目的是为了实现符合安全要求的最佳秩序。但目前我国安全技术标准体系却面临着两个突出的问题:一是标准的缺位;二是标准的滞后。对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近日毫不讳言地指出:“我国安全技术标准建设已大大滞后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安全技术标准缺乏或陈旧问题的出现,有其客观的原因,如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速度较快,而标准却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等等。但客观原因只是导致问题出现的一个方面,在客观实际暂时无法改变的情况下,更应该关注人为的主观因素。 问题的核心,应该在于对安全技术标准负有制定和清理任务的机关和组织,并没有在法治的框架内完全履行自己的职责。与权力相对应的是责任和义务,有能力履行法定义务而又怠于履行的就构成了不作为。各种标准是针对不特定多数的对象而又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对其制定怠惰应该属于广义的立法不作为的范畴。我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明确列举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标准的事项,但是相关机关和组织并未及时制定某些标准,这就构成了不作为。长期以来,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一直有一种习惯性的认识,认为不作为并不构成违法,对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能拖则拖,甚至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种观念是错误的,这种行为也是违法的。因为不作为同样会造成非常大的社会危害,安全技术标准的缺失在某种程度上造成的不利后果就是典型的例证。 以不作为为原点,也放射出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利益配置和取舍上的价值偏差。标准是一种规范,而规范调整的实质是对于利益的配置与取舍。安全技术标准主要涉及两方面的利益:一是作为经济发展主力军的生产企业的利益;一是相对于生产企业来讲处于弱势地位的职工的利益和环保等公共利益。而任何新的安全技术标准的出现和提高,势必伴随着成本的增加,长期以来一直专注于速度和效率的生产观念和生产模式导致了对安全技术标准改进的忽视,职工的人身安全利益和公共环境、卫生等利益也无法得到充分保障。近年来,各级行政机关已经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正在逐步改变这种局面,这是一种可喜的变化,而安全技术标准的完善可以作为一个绝佳的切入点。 同时,安全技术标准的滞后也反映出了该领域现有的法律规定缺乏操作性,依法行政仍然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截至目前,尚未建立一种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无法定期对有关的标准进行清理,以保证符合社会现实的需要。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13条作了规定:“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但事实证明,这条规定并没有完全得到执行,至少是执行不到位,以至于出现了“有些行业安全标准10多年没有完善补充”的现象。 因此,对于法律中一些操作性差的原则性规定,行政机关应该及时地制定实施细则或进行行政解释以便将其具体化,同时明确程序和操作规程增强其可行性,否则法律的规定很可能被虚置。发现问题是改正问题的开始,李毅中局长作为国家安全监管机关的行政首长坦诚问题的存在,也表明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决心,使人们看到了问题得以改进的希望。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