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年前枪击案受害者再获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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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08:04 大众网-大众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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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前被同学枪击致残的杨海燕再次索赔案,近日有了结果。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于红(化名)、被告杨童(化名)再次补偿杨海燕14万元,并撤销了原审法院对该案作出的判决。 1981年1月27日上午,于红和杨海燕结伴给同学杨童送期末考试成绩单。谈话间,于红发现杨童家的写字台上摆放着一支手枪,便好奇地拿起来玩耍,忽然“砰”地一声,子弹 穿出枪膛打穿了杨海燕的脖子,杨海燕应声倒下。于杨二人边手忙脚乱地照料杨海燕,边打电话叫来医护人员把她送到海军401医院救治。“肇事”手枪由杨童的爸爸持有。事发那天,杨童拿着玩耍,把子弹推进了枪膛。于红在随意拨弄时导致手枪走火。杨海燕住院近一年后出院,被医院确诊为:颈部贯通伤,第一胸椎开放性骨折,并脊髓损伤,高位截瘫。 1981年9月19日,青岛市市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构成过失伤害罪,但考虑到两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及三名同学关系良好等从轻和减轻情节,对两被告人免予刑事处分,并各赔偿受害人人民币5000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对民事判决部分不服,原告以判决数额过低、而两被告则以数额过高为由提出上诉,青岛中级法院于同年11月18日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后,杨海燕的父亲以赔偿数额太少为由上访申诉,但无结果,直至2004年9月21日青岛市南法院受理此案。 原告诉称:被告于红是直接加害人,被告杨童疏忽大意,在于红玩弄手枪时不予制止或提醒,有间接过错。两被告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特别是被告杨童的父亲,未按枪支管理规定保管枪支。上述被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杨海燕称,自16岁受到伤害后,自己的正常生活自此戛然而止,连最低的生存需求都难以自理。而且她的父母已经年逾古稀,今后谁人来照顾自己?尽管1981年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已判决被告赔偿1万元,但此款扣除医院的实际支出2000元后,所剩8000元与原告的实际花销相比简直杯水车薪。现自己已经陷入生活的困境,于情于理于法,被告都应当继续给予赔偿,以使自己能够继续生活下去。 被告辩称:他们依法院的裁决承担了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一事不再理”,此案当时判决时并未确定赔偿年限,是一次性赔偿。再者,案件已经过了23年之久,法律规定,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是1年,在此期间不主张权利则会丧失诉权。因此应依法驳回其起诉。 2005年8月15日,市南法院判决被告于红及杨童和杨童的父亲共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和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人民币40多万元,其中,由被告于红负担百分之五十,被告杨童及其父亲负担百分之五十。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去年11月,青岛市中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最后,青岛市中院判决:撤销市南区人民法院(2004)南民初字第12136号民事判决的相关项目,判令于红和杨童于10日内各支付杨海燕70000元补偿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