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评论:花季少女自杀学校难逃责任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08:23 法制日报

  花季少女考试被拒跳河自杀,家长和学校在谁应该承担责任上产生分歧。看了5月11日视点版对此事的报道后,我认为,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家长把孩子送到学校后,作为未成年人,15岁的吴雯雯的监护权暂时转移到了学校。学校作为学生的临时监护人,应当对学生尽到监护责任。而根据被告的辩称,某老师在考试前看见吴走错了教室,这说明吴按照学校的规定准时到校,吴的监护权已经发
生了转移。而根据警方的调查,在吴离开学校时,门卫只是简单询问,未得到任何答复就允许其离开学校,这说明学校在管理上有漏洞。

  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付国华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