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花季少女自杀学校难逃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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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08:23 法制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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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季少女考试被拒跳河自杀,家长和学校在谁应该承担责任上产生分歧。看了5月11日视点版对此事的报道后,我认为,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家长把孩子送到学校后,作为未成年人,15岁的吴雯雯的监护权暂时转移到了学校。学校作为学生的临时监护人,应当对学生尽到监护责任。而根据被告的辩称,某老师在考试前看见吴走错了教室,这说明吴按照学校的规定准时到校,吴的监护权已经发 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付国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