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冻结款物无认领应当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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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8日09:39 大洋网-广州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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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出台《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对于应当返还案件中被害人的扣押、冻结款物,无人认领的,应当公告通知。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依法上缴国库。无人认领的款物在上缴国库后有人认领,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退库或者返还。原物已经拍卖、变卖的,应当退回价款。 《规定》要求,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不需要在法庭出示的,应当及时返还。《 规定》还指出,人民检察院对扣押、冻结的款物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在七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中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