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物权和租赁关系谁有优先购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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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2日13:03 生活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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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李健 哈市的赵女士与张女士共同拥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了李先生,现赵女士要转让自己的份额,张女士及李先生均想购买。谁有优先购买权? 答:此种情况涉及共有法律关系和租赁法律关系中的优先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以上两条,原则上张女士和李先生均有优先购买权。但张女士的优先权是基于物权关系而产生的,李先生是基于租赁关系,依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张女士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李先生。(生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