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假如卢晓萍没有贪污受贿 |
|---|
|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6日20:00 光明网 |
|
魏俊兴 卢晓萍,原任黑龙江海事局党委书记。因多次向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已判刑)行贿,近日被以行贿罪、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新晚报)。 也就是说,卢晓萍是行贿、受贿、贪污“三罪”并罚而获刑。时下,虽然行贿者众多,可因此获刑的,却少之又少。因而听到卢晓萍因行贿获刑的消息,就感到新奇。试想,假如她没有贪污受贿,是否会因“受贿罪”而判刑,笔者当然不得而知。可我猜想,若按当 今很少对行贿者(尽管已查实)进行处理的情况,卢晓萍未必因单一的“行贿罪”进监狱。行贿与受贿,本是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可在查处时,却很少处理行贿者,这是不正常的。也是造成一些地方因大权在握的一个贪官“卖官(受贿)”,某一层次的干部几乎人人行贿的一大缘由。 对行贿者很少问罪或不处理,行贿就无多大甚或无风险。相反,行贿还可能或肯定能得到好处(起码在贪官执政时,对自己没坏处),或其初衷就是为了从中捞好处。卢晓萍就是因向韩桂芝行贿4万元人民币、2.4万元美元及价值2.4万元的中华牌香烟一箱,而使丈夫韩健得到了重用。 当然,大凡行贿的人尤其是手握一定权力的干部,若向比自己职位高权力大的人行贿,几乎都贪污、受贿,为的就是要从中捞回远远多于行贿数额的钱和利。卢晓萍在向韩桂芝行贿的同时,收受他人贿赂20万元,贪污公款131万元。 贪污受贿获罪判刑,罪有应得。对行贿者也应惑必须象查处贪污受贿一样,加大查处力度,使其付出应付的代价。如此,才能遏制并减少行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