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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警惕"以房养老"成暗度陈仓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6日19:05 浙江在线

  最近,全国政协委员、建设部科学技术司司长赖明以“60岁之前养房,60岁之后养人”描述“以房养人”的模式,并建议对此成立课题组进行调研,选择大城市做试点,等到运作成熟后向全国推广(《新京报》3月5日)。此观点一经公布,即在社会引发不同观点之间的争论。而笔者认为在目前情况下,至少是政府不宜提倡“以房养老”。

  因为,应当注意是,基本养老作为社会保障,是一种社会公共服务产品,应该是由

政府以公共财政投入来保证的。而老人所拥有的房子属私人产权,根据财产所有人权利,其对自已私人财产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因而在此前提下、特别是在当前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尚不完善的社会条件下,如果由政府出面提倡,或由政府制定规范推行“以房养老”的模式,那就很可能会使一些地方政府,在自身利益的驱使下采取减少公共养老投入,而以“以房养老”方式来推卸自已的公共责任,从而把政府所应承担的养老责任转嫁到众多老人个人的身上。而从以往的情况,特别是在当前对行政权力还缺乏有效监督机制的条件下,这种地方政府推卸公共责任的做法,人们已经在基本医疗服务,义务教育的投入方面可见一斑。

  还有从公民权利和政府责任的立场讲,应该说养老的责任,众多老人已经通过自已的几十年的纳税、交纳养老金等多种形式的义务履行,将相关的责任转移到了政府身上。因而在此情况下,无论是一个公民还是纳税人,其都有权利要求政府向自已提供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符的,同时也符合基本生活要求的养老保障服务。而这不仅是政府的法定职责之一,同时也是现代社会对政府的起码要求。

  当然笔者在此并非是想全盘否定上述政协委员的善良初衷。而想说的是,在养老问题上,首先要分清公共责任与个人权利的关系。因为基本养老保障是公共责任,而“以房养老”是个人权利。也就是说,只有在政府切实履行养老义务得到保证前提下,“以房养老”作为一种老人自由权利的选择才是可行的。按此观点,在目前情况下,特别要警惕把养老的政府责任通过“以房养老”转嫁到众多老人的个人身上。要警惕!


作者: 周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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