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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被追溺死 他该当何罪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03:16 江南时报

  这起事件的发生存在太多的偶然性。本来,村民李志胜只是想抓小偷,某种程度上,他的行为还有点“见义勇为”的成分。而一切在小偷“慌不择路”下改变了,被追急了的小偷居然跳进冰冷的深河里。就这样,不幸的一幕发生了,因为溺水,第二天小偷浮尸河中。而本为追小偷的李志胜却面临法律的审判,在小偷坠河后,他的一言一行哪怕是一个念头,都成为认定他行为法律责任大小的关键。

  起先,公安机关认定李志胜过失杀人,而后,检察机关认定他故意杀人。而对此案当事人的法理认定,各方却存在较大的争议。有关法律人士甚至还有故意杀人和无罪两种观点。目前,法院正对此案进行审理。此案的争议很大,其审判结果将有一定的标本意义。

  从另一方面讲,当事人对法律认知的空白也是他今天会站上被告席的另一个不可忽略的因素。从这个角度来讲,法律普及已是一种现实需要。

  小偷溺死追者犯法?

  今年31岁的李志胜是盐城市盐都区潘黄镇村民,仅有小学文化。2005年2月18日晚9时30分左右,李志胜感觉到家中东房间有个人影,认为是小偷(此人系后来的受害人)便起床追赶。出门后,发现东南角七八十米李梅小学后面一棵树下有一人影,便上前追赶。黑影随即跳入李志胜家东侧的河中。李志胜见状回头喊了两名村民李冬青、徐贵坤一同抓“小偷”,走到李梅小学东院墙时,李等人发现东边有个人便继续追赶,本已上岸的“小偷”在李志胜等三人的追赶下再次跳入河中躲在水草里。李志胜等三人便叫“小偷”上岸来,但“小偷”不肯。见此情况,李志胜便拿了一根木棍上了河中的小船,将船撑了离那人近些,李志胜用木棍对其打了三四下,又用船上的碎砖块砸了受害人两三下。后由于出来时间太长,李志胜的妻子叫其回家,且也无法捉住河里的“小偷”,因此李志胜等三人作罢回家。在回家的路上,一同来捉“小偷”的村民李冬青提醒李志胜道:“你还是把他拉上来吧,不然就冻死了,你们要负责任呢。”李志胜则讲:“要是拉得到他,我早就拉他上来了,他偷我家的东西,我又没打他。”之后,大约夜里12点左右,他们各自回到家中。第二天中午,李志胜再次来到现场时,发现河中有一具尸体,便拨打了“110”报案。后经法医鉴定,“小偷”系溺水死亡。

  小偷跳河死了。罪有应得?追者有责?当地人中形成了两派意见。随后公安机关也进行了立案调查。出乎多数人的意料之外,公安机关以过失杀人罪将此案移送检察机关,这让一些村民大惑不解:追小偷还犯法?更让当事人、即将有牢狱之灾的李志胜大呼冤枉。然而,让村民和李志胜吃惊的是,检察机关推翻警方的结论以故意杀人罪将李志胜向法院进行了公诉。

  案件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李志胜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05年6月27日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后,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控辩双方各持己见!

  2006年3月1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3月1日下午3点40分,此案正式开庭,在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里记者看到,听审庭上除了盐城的各家媒体记者外,坐着的大都是李志胜的家属亲戚,还有盐城市盐都区潘黄镇新民村的村民,每个人面部表情都十分凝重,对记者的询问也是不愿多讲。

  庭审开始后,首先由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员对李志胜进行公诉。公诉人认为,李志胜将受害人追下深3米5、宽4米5的河中后,明知在特定的环境下(前一日刚下过雪,夜晚水中非常寒冷)不履行救助义务会发生受害人死亡结果,还采用木棍、碎砖块等物击打受害人。而且在回家途中已经有人劝说应去救助受害人以防不测后,其仍然采取放任的态度,不履行救助义务,最终致受害人溺水死亡。李志胜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李志胜是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公诉人公诉时,李志胜先是面无表情地听着,在听到说自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时,他的脸顿时涨得通红,不自在地用手摸了自己的脸一下,同时不由自主地长长叹了一口气,记者也隐约听到在庭下听庭的人群中有村民不安地小声议论着。

  对于自己用木棍、碎砖块等物击打受害人的行为,李志胜自我辩护道:“因为看到小偷到家里偷东西,所以想吓唬吓唬他的,其实并没有击中小偷。”

  李志胜的辩护律师认为,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所讲的事实不错,但在案件的定性上定为故意杀人罪是有误的,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有三:第一有证人证实当时受害人在水中直至李志胜等人离开大约是半个小时,而根据常理判断,半小时中人是不会被冻死的;第二是李志胜自己主观上并未意识到受害人会被河水溺死,所以才离开河边回家,受害人的溺死并不是李志胜故意所为;第三是当时特定的时间和环境因素,由于正值严冬的夜晚,而且河面上有很多的水草等杂物,李志胜无法接触到受害人,因此也无法实施救助。鉴于李志胜是自己投案自首的,认罪态度良好,对受害人家属还给予了2.5万元的经济补偿(这笔补偿金已经过盐城市公证处公证),要求对李志胜从轻发落。

  最后经合议庭评议,李志胜一案以故意杀人罪定案存有争议,会议庭认为应偏向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且李志胜是主动自首,认罪的态度不错,对受害人家属也给予了一定的经济补偿,在量刑时会着情考虑。最后,法庭审理认为,此案先休庭,等择日再作判决。目前,李志胜已被取保候审。

  《江南时报》(2006年03月03日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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